规划局属于事业单位还是公务员
规划局一般是行政事业单位,其领导层及个别股室是公务员,其他一般人员都是事业人员,属于行政事业编制。
规划局一般只在地级市才有,所以我们很少听到县规划局、省规划局和国家规划局的叫法。规划局的工作内容一般是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进行组织、审查、报批和实施,还负责对历史文化古城和风景名胜区进行保护,会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负责分析相关工作的可行性。
规划局一般都不是很大,里面的工作人员也不算多,但由于其工作内容还是有一定的地位的。比如在市级层面,很多会议都离不开规划局。
规划局作为事业单位,其工资待遇与公务员有所区别。事业单位本质是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一般不受国家规定,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而定。工资形式一般有三种,一种是多额,参照公务员的待遇,一种是差额的,参照公立医院,还有一种就是国家只管编制和政策,不管工资,如一些博物馆单位。
很多人会觉得事业单位的发展前途不如公务员,其实不然,因为事业单位和本身效益是有关系的,也没有公务员那么严格的约束,所以待遇一般都是还可以的。还有一点就是,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后,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障和公务员没有大差别了,所以表明事业单位有越来越好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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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局是做什么的?
规划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安全。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
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业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
漯河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统筹城乡布局,保障城乡规划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专业园区和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乡规划。第四条 城乡规划实行 *** 统一领导、规划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 *** 和市属功能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市城乡规划及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 *** 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市、县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审议结果作为市、县人民 *** 及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
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由市、县人民 *** 制定。第六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条 在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同步开展城市设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未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在土地划拨或者出让前,应当将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内容或者规划条件。第八条 城乡规划中的专项规划由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 *** 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
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实施规划许可。第九条 市、县人民 *** 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制定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依据。第十条 建设项目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 *** 或者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组织编制。第十一条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通过 *** 网站、报刊等媒体,或者城市展示馆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制定当地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县人民 *** 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三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的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可以作为规划修改的依据。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镇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一)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因实施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一)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修改的;
(二)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需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专项规划之间不衔接、交叉、重叠等影响落地实施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第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城镇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三)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四)主要内容与批准的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不符的;
(五)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正)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是哪个部门编制,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是哪个部门编制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 *** 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第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省、城市、县人民 *** 应当组建由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第七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类开发区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第八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城乡规划规范化、信息化,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对在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 *** 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表彰。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之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第九条 省人民 *** 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 *** 审批。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 *** 组织编制,报省人民 *** 审批城乡规划是哪个部门编制;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 *** 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 *** 审批。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化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前瞻性的安排。第十二条 省人民 *** 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 *** 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 *** 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城市、县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 *** 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征求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城市道路规划归哪个部门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 *** 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城乡规划是哪个部门编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是哪个部门编制,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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