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办理流程
问:国有土地证书如何办理,其相关费用有是如何计算的,如何收取.
答:申报国有土地登记、办理《国有土地证书》须知
一、 国有土地登记基本程序:
土地登记可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登记的基本程序为:申请(或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二、 申报范围:
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以下范围内的单位、居民所使用的国有土地登记、注册发证。
三、 申报对象:
以上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可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登记申请,但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使用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土地违法行为。
2、所使用土地无任何土地权属争议纠纷。
四、 具体有关规定:
1、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规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应向本局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2、《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申请者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后,应当填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1)申请者名称、地址;
(2)土地座落、面积、用途等;
(3)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权属来源证明;
(4)其它事项。
3、对依法申请的宗地,未有地籍调查的应依照《地籍调查规程》进行地籍调查,已地籍调查过的宗地应进行现场核对,宗地图的测绘必须由本局指定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测绘,成果需经本局确认。
4、土地登记适用于上述有关规定,应填明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有关内容,需进行地籍调查或地籍调查核对及宗地图测绘。
5、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本局对申请的宗地进行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6、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公告期满未有异议的宗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本局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7、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规定,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宗地,由本局发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暂缓登记的通知
村委会有资格出土地测绘红线图吗
没有资格
土地测绘是当地土地测绘资质申请的国土资源局测绘室和住建局测绘室测绘土地测绘资质申请,代表政府部门土地测绘资质申请的工作人员和有资质证书土地测绘资质申请的单位土地测绘资质申请,村委会是没有资格出土地测绘红线图。
我是学农业遥感与土地利用专业的 请问能报考注册测绘师吗?我是农学硕士 专业是农业遥感与土地利用
能报考注册测绘师。
测绘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设3个科目,考试成绩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合格,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证书全国有效。
经考试取得证书者,受聘于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经过注册后,才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测绘活动中的关键岗位需由注册测绘师来担任。
对于注册测绘师报名条件:
(一)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7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审核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守国家秘密、高效规范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实施地图审核所需经费列入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第六条 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
(一)直接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
(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
(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第七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全国地图;
(二)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四)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五)历史地图。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九条 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产品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应当根据产品中地图主要表现地,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第十条 申请地图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用于互联网服务等方面的地图产品,还应当提供地图内容审核软硬件条件;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测绘资质证书:
(一)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二)直接引用古地图;
(三)使用示意性世界地图、中国地图和地方地图;
(四)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且未对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进行编辑调整。第十一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
地图上表达的其他专业内容、信息、数据等,国家对其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相关文件。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图审核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地图审核申请表等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上公示。
申请人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十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部分地图审核职责。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实施的受委托地图审核负责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培训。第十五条 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受理的地图审核申请,认为需要其他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协助审核的,应当商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协助审核。负责协助审核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审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测绘资质管理有哪些原则:
测绘资质管理的原则
(1)依法原则。按《测绘法》和《行政许可法》等规定执行。
(2)统一管理原则。避免多头管理的危害。
(3)公开、透明原则
(4)公正、公平原则
(5)便民、高效原则
(6)救济原则。在实施测绘资质审查时,申请人有权陈述、申辩,依法请求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
(7)诚实信用、依赖保护原则
(8)监督与责任原则。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