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的规定。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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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为什么刚发测绘资质有效期2020年12月31日止?
这是因为之前的资质改革还未完成,目前还处在过渡期,且过渡期顺延了,所以所有资质有效期都是一样的,体现了“放管服”的理念,为企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并不会影响资质使用,注意关注自然资源部相关公告即可。
按照“到2020年,全面推行注册测绘师制度实施。”的总体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统筹推进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资质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制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为更好地推进注册测绘师制度实施提供有力保障。进一步完善注册测绘师考试、注册、继续教育等方面制度规定,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精简注册测绘师考试、培训、注册、继续教育等环节的流程,优化服务方式,不断加强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注册测绘师制度与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机衔接,将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行为、职业操守考核情况,作为注册测绘师信用信息的重要内容,与从业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密切挂钩,并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执业资格退出机制。
建立与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注册测绘师制度建立与实施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落实责任,积极稳妥推进。要统筹协调注册测绘师制度“建”与“用”,积极推进注册测绘师制度与业务管理制度有机衔接,更好地发挥注册测绘师制度的作用。要妥善处理好试点和推进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有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测绘资质管理政策2020了加强测绘管理测绘资质管理政策2020,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以及相关管理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加强基础测绘、应急测绘、国情监测管理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应用,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测绘资质管理政策2020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二章 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并报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第七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第八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保护工作,确定单位或者指派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预算。第十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迁建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仪器计量检定场的分布信息。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仪器计量检定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测绘设施,或者从事危害基础测绘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基础测绘设施遭受破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或者重建,确保基础测绘设施的使用效能。单位和个人对基础测绘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管理基础测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人员,发现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或者危害基础测绘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设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河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全省基础测绘工作开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基础测绘是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决策、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部门备案。第七条 进行基础测绘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后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预算编制原则以及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应急保障工作,制定本级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测绘保障预案,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提高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服务能力。第十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
(二)属于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一比五千、一比一万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三)全省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四)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五)全省性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编制;
(六)建立和维护省基础测绘设施;
(七)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设区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
(二)属于设区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三)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四)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需要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更新周期不超过10年;
(二)一比五千、一比一万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
(三)一比五百、一比一千、一比二千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应当适时更新。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基础测绘项目应当发包给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承包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转包或者非法分包基础测绘项目;
(二)在施测前应当告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测绘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施测,保证基础测绘成果的质量。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有以下内容:
第①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④条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各个业务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新修改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资质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确保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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