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心城市属于什么级别
一:副省级城市。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二:国家中心城市是中国城镇体系规划设置的最高层级,最早在2005年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城市规划法》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时提出。
2007年,由原建设部上报国务院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中指出:国家中心城市是全国城镇体系的核心城市,在我国的金融、管理、文化和交通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中心和枢纽作用,在推动国际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门户作用。国家中心城市应当具有全国范围的中心性和一定区域的国际性两大基本特征。[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定义,国家中心城市是指居于国家战略要津、肩负国家使命、引领区域发展、参与国际竞争、代表国家形象的现代化大都市。在资源环境承载条件和经济发展基础较好的地区规划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既是引领全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完善对外开放区域布局的重要举措。
国家中心城市是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层级之上出现的新的“塔尖”,集中了中国和中国城市在空间、人口、资源和政策上的主要优势[4]。2010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年)》明确提出五大国家中心城市(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的规划和定位!
2016年5月至2018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发函支持成都、武汉、郑州、西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
三:国家中心城市的正式提出,最早是在2005年。当时,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中规院)受建设部(现住建部)委托,在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6-2010年)》过程中,首次使用了这个概念。[10]
在那轮编制过程中,中规院认为,应该在城镇体系的最高位置设立国家中心城市,让它们在金融、管理、文化和交通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中心和枢纽作用,并在规划中把北京、上海、天津、广州4个大城市确定为首批国家中心城市。这个规划2007年虽然由建设部上报给了国务院,但一直没有得到批复。[10]
2010年,住建部根据城市发展的新形势,又编制了新一轮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在那轮规划中,中规院又在国家中心城市的名单中增加了重庆。当年2月,住建部对外公布了规划的草案,但与上一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一样,国务院也没有对其作出批复。
住建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改革15个全国试点城市哪些
试点省和城市:江苏、浙江两省和沈阳、长春、南京、厦门、广州、深圳、成都、福州、长沙、乌鲁木齐、苏州、南通、嘉兴、台州、柳州15个城市。
扩展资料: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在全国15个城市开展城市规划改革试点工作。其中,有三项非常关键的内容:
1、要强化城市规划的两个重要作用。一是战略引领作用,即在国家发展战略的大格局中去谋划每个城市的发展蓝图和目标,同时落实十九大制定的到本世纪中叶分两个阶段要实现的战略目标,落实国家三个大发展战略的战略意图;二是刚性约束作用,包括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线、划定城市生态控制线等,还包括要把过去粗放扩张的发展方式转变为以问题为导向,提高存量的质量,补齐短板,提高城市环境品质等,同时也把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作为非常明确的刚性要求。
2、在资源和要素配置上要“以人为中心”来考量。统筹把握好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和功能的内在联系,在合理半径内统筹、混合布置功能,减少居民日常长距离通勤的现象,同时系统地提高城市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生态环境方面的承载能力。
3、要确保规划的落实和执行。要制定评估体检的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同时也可以通过拓展市民来参与监督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的全过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的现代化。建议未来城市规划能够更加地系统性、整体性和兼容性,让城市更加安全、宜居、包容。
资料来源:人民网-黄艳委员:正在15个城市开展规划改革试点工作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编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6年1月1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资质证书中注明‘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