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限是多长
10~15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限相协调,一般为10~15年,同时适当展望长远的土地利用。在规划期限内,应作出近期土地利用安排,期限一般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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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城乡规划编制期限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要求,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编制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制定适合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优秀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七条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密集地区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城镇密集地区规划。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城乡规划编制期限;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镇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第十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村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的独立开发区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乡规划确定的独立产业用地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乡一体、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提高城镇化水平,实现产城融合、区域一体、生态宜居的发展目标。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应当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咨询、协调和论证,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议事规则、议事范围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六条 市、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依法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贫困镇(乡)编制城乡规划提供适当的财力支持。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条 本市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按层级组织编制下列城乡规划,并形成完整的体系:
(一)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二)分区规划、跨行政区域规划;
(三)交通、水利、气象、能源、市政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消防等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专项规划;
(四)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再单独编制规划,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和镇、乡规划区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另划规划区。第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综合考虑地质灾害影响评价、气象灾害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等结论。
城市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重合区域,城市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协调一致。
各类开发区的规划,不得违背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成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予以提供。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的要求,规划期限为五年。
规划区内规划确定的适建区、限建区范围内的近期建设用地和近期老城区改造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用地界线和建筑控制类型;
(二)地块控制指标、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交通设计和管线综合;
(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控制线、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位数量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建设的控制指标等,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乡规划实施的需要,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建筑形式、色彩、风格等引导性内容,调整为强制性内容。
城乡规划啥时候能规划
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编制期限的规划年限是20年城乡规划编制期限,因此城市总规和控规城乡规划编制期限的规划年限一般都是20年。
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城乡规划编制期限,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按所覆盖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规划和短期规划。
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城乡规划编制期限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是多少年?
近期5年,远期20年,远景50~60年;
主要内容大致有13项,即规划范围、城市区域定位、城市性质、城市发展方向、城市规模、城市空间结构、中心城区功能布置、产业布局空间结构、综合交通统筹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主城区文化特色空间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远景规划设想;
规划范围,主要包括市域即市行政管辖范围、中心城区即主城区及产业开发区与名胜风景区、主城区即中心区组团、高新区组团和经济开区组团;
空间结构,包括市域城镇空间结构、中心城区空间结构、主城区空间结构等空间结构内容;
产业布局空间结构,包括市域产业空间结构含市域产业布局规划、中心城区产业空间结构等区内产业空间结构;
近期建设规划,包括近期人口、用地规模;近期发展方向;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及其他有关规划内容。
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 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旗县、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划定。有条件的市旗县区应当把辖区全部纳入规划区。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体现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建设服务功能完善、辐射带动力强的现代化首府城市。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对于规划查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七条 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水平和效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促进各有关部门之间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第八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委员会决定。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旗县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以外的区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 市、旗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二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辖区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旗县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送审批村庄规划,应当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书面材料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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