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全国甲级资质是什么概念

相当于医院的三级甲等。这懂啊?是这个行业最高级别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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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关于测绘资质的参百度百科:

全国甲级测绘单位

2008年10月24日

北京市

北京爱地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

北京长地友好制图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铁道部专业设计院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中国地图出版社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中国四维测绘技术总公司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国家测绘资料档案馆)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建设部遥感制图中心)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遥感应用研究所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北京勘察技术工程公司

北京城市空间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四维图新导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星勘查新技术公司

北京航天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

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易图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灵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地质出版社

北京苍穹数码测绘有限公司

天津市

铁道第三勘测设计院

中国地震局第一监测中心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天津海事局海测大队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勘察院

天津水运工程勘察设计院

天津港湾水运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天津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天津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测绘院

天津金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河北地矿建设工程集团冀东公司

河北省建设勘察研究院

河北省第二测绘院

石家庄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

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一局测绘大队

河北省第一测绘院

河北省欣航测绘院

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

廊坊开发区中油四维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分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勘察设计院

河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

水利部河北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河北煤田地质局物测地质队

河北省制图院

保定地质图制印厂

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测绘工程中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地质勘查总局测绘中心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河北总队

秦皇岛市测绘大队

地质矿产部河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

河北省水利水电第二勘测设计研究院

保定九华地质勘查测绘总院(华北地质勘查局五一九大队)

保定金迪地下管线探测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

山西省基础地理信息院

山西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队

山西省工程测绘院

太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西省第六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水利部山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地图集编篡委员会编辑部

西山煤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煤田地质综合普查队

山西华晋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山西省第三地质工程勘察院

阳泉新宇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第五地质工程勘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

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航空遥感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勘测设计院

包钢集团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内蒙古大兴安岭森隆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地图制印院

包头市测绘院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院

核工业二○八大队

辽宁省

沈阳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沈阳市地理信息中心)

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辽宁省第二测绘院

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第一测绘院

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辽宁地矿测绘院

辽宁省第三测绘院

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交通勘测设计院

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

辽宁省冶金地质勘察局地质勘察研究院

大连九成测绘信息有限公司

辽宁经纬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市公路规划设计院

辽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

吉林省

吉林市勘测设计院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吉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长春市测绘院

吉林省地理信息工程院

吉林省第一测绘院

吉林省第二测绘院

吉林地矿测绘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吉林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黑龙江省

黑龙江地理信息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二大地测量队(黑龙江第一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三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二测绘工程院)

国家测绘局第四地形测量队(黑龙江第三测绘工程院)

哈尔滨地图出版社

大庆油田建设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院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哈尔滨测量高等专科学校测量工程公司

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电力勘察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测绘航空遥感中心

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航道局测量大队

黑龙江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黑龙江省测绘科学研究所

齐齐哈尔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黑龙江省地理信息中心

佳木斯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齐齐哈尔市水利勘察设计研究院

牡丹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上海市

上海市海事局

上海达华测绘公司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

上海市测绘院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东亚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

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勘察工程公司

上海海洋石油局第一海洋地质调查大队

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上海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规划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江苏省

江苏省地质测绘院

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

华东有色测绘院

南通市测绘院有限公司

徐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江苏省工程勘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测绘工程院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下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江苏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南京北极测绘研究院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镇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无锡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市测绘院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江苏省工程物理勘察院

江苏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淮安市测绘勘察研究院

淮安市水利工程勘测院

苏州工业园区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市测绘院

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浙江省

冶金工业部宁波勘察研究院

浙江省电力设计院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测绘大队

温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浙江省第一测绘院

浙江省第二测绘院

浙江煤炭测绘院

浙江有色测绘院

杭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宁波国土测绘院

宁波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水利水电河口海岸研究设计院

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地理信息中心

安徽省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安徽地质测绘技术院

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第一测绘院

安徽省第二测绘院

安徽省第三测绘院

安徽省第四测绘院

安徽省公路勘测设计院

芜湖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测绘院

安徽省基础测绘信息中心

马鞍山市华东探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地质测绘院

福州市勘测院

福建省第一测绘

福建省第二测绘

福建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国家地震局厦门地震勘测研究中心

福建省地图出版社

福建省航道局勘测大队

福建省八闽煤田测绘院

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厦门市测量队

福建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江西省

南昌市测绘勘察研究院

江西省第三测绘院

江西省第一测绘院

江西省第二测绘院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

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

江西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

江西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赣西地质调查大队

核工业华东地质局测绘院

江西有色地质测绘院

江西省交通设计院

江西省瑞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青岛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东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地质测绘院

中国海洋大学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

淄博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山东省国土测绘院

山东中煤物探测量总公司

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

山东省地图出版社

山东省经纬工程测绘勘察院

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维坊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油田管理局

河南省

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

化工部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

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河南省航测遥感院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部选煤设计研究院

中铁隧道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测绘工程院

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河南省地图院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河南省水利勘测总队

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

河南黄河水文勘测总队

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焦作市中纬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小浪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有色测绘有限公司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

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勘察设计研究院

武汉大学设计研究总院

武汉武大吉奥信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中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南极测绘研究中心

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长江航道局

湖北省第一测绘院

湖北省第二测绘院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中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

长江水利委员会综合勘测局

铁道部第四勘测设计院

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测绘总队

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

武汉测绘院

湖北省地图院

机械工业部第三勘察研究所

中南勘察设计院

中国地震局地震研究所

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

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处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湖北省国土测绘院

湖南省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八队

湖南地质调查研究院

湖南中扬建设工程公司

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株洲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工程勘察院

衡阳市规划设计院

湖南省第三测绘院(湖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湖南省第二测绘院

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

湖南省第一测绘院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省地质测绘院

核工业衡阳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湖南地图出版社

长沙科创岩土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有色测绘院

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湖南省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院

中南石油局第五物探大队

没有测绘资质的人可以进行无人机测绘工作吗?

没有测绘资质的商业测绘活动是不被允许的。

关于无人机测绘的规定测绘资质清单

根据陕西省测绘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无人飞行器航摄测绘资质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测法〔2011〕3号)精神测绘资质清单,……,2012年1月1日起,对未申请无人飞行器测绘航空摄影资质但仍从事无人飞行器航空摄影的单位,将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且不得将测绘活动授权或委托给无测绘资质单位承担。否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竣工需要哪些资料?

问题一:工程竣工验收应该准备哪些资料? 应该准备以下资料:1、 单位工程竣工技术文件材料目录2、 单位工程参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名单(质量责任-1)3、 施工资质证书4、 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5、 单位(子单位)工程开工报告6、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竣工申请书)7、 工程图纸答疑及交底记录8、 设计变更通知汇总表9、 设计变更通知单10、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1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验收表-1)1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定收表-8)1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验收表-9)14、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验收表-10)15、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验收表-11)16、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验收表-12)17、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验收表-13)18、施工合同19、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施工组织设计20、技术交底及隐蔽验收记录(分类)21、试验记录(分类)22、竣工总结23、档案小结24、工程隐蔽及竣工照片25、竣工图 大概是这样的、、也可以不同的、

问题二:施工单位竣工验收需要准备那些资料 1、监理资料

2、消防报验资料

3、如有特种管道,还需要特检验收资料

监理资料 单位工程 分部 子分部 分项 检验批

竣工验收证明书

B9工程监理竣工预验收报告

基本资料准备的比较多

竣工图纸

问题三:竣工验收资料需要准备哪些 5分 每份竣工资料都要包含许多东西,先是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开工报验,然后领料单(我这边是项目经理 仓库签字),然后施工现场放线,然后是施工组织设计(这些都是格式固定的),接下来是按照施工工序来报开挖沟槽,管道组对焊接记录,材料经常检验(需要合格证厂家提供),阀门试压记录,管道安装,管道防腐,支架安装,隐蔽工程检查,沟槽回填,管道吹扫,试气试压,调试计量,验收单等等。

日期应该就是指你签字的日期,你只要按照工序来,别前后搞错就行。比如你总是先开挖沟槽然后再回填,这种日期不要写反了。

望信息对你有所帮助。

问题四: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需要哪些资料?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要求一、竣工结算资料要求:竣工资料应为已备案完毕的完整资料,结算资料提交后无特殊情况不得补充资料;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应作出书面承诺并对此负责。二、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套数: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一式二套(其中竣工结算书一式三套)。三、竣工结算资料内容:1、施工合同及附件、协议书2、补充协议(若有)3、中标(中选)通知书4、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5、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 6、图纸会审纪要(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7、开、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8、竣工验收记录(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9、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电子盘、招标答疑纪要、招标补遗10、投标文件商务标及电子盘11、投标文件技术标12、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及电子盘(盖承包人公章和造价编制人员资格章,并由建设单位签字同意送审,共叁套)13、地勘报告14、施工图及电子盘(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15、承包方、发包方、监理方按规定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纸(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16、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盖章齐全且清楚)17、原始地貌标高抄测记录18、材料、设备认质核价单(需有连续编号,签字盖章齐全且清楚)19、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需有连续编号,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附件完备)20、现场签证单(需有连续编号,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附件完备)21、甲供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收单2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23、吊装工程记录、安装工程调试记录、调试报告(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24、与工程结算有关的“发包方通知、指令、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工程洽商记录等”25、建设单位付款情况表(附进度支付审核报表封面)26、各标段、各专业施工单位涉及交叉的施工范围确认文件27、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28、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资料29、移交资料签收表(一式三份)四、资料组卷装订要求:1、组卷要求:第三条中的1―8项装订为一卷,第9、10、11、12项分别装订为一卷,13―14项装订为一卷,15、16项分别装订为一卷,17―21装订为一卷, 22―27项装订为一卷,29项单页。依据资料的多少可适当增减分卷数。2、装订要求:所有组卷均应左侧胶装,采用A4幅面并附卷内目录,第一卷内附分卷总目录。五、其它要求:1、电子文档中结算书应有专业软件格式和Excel格式、图纸为CAD格式。2、每项工程的结算书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是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部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以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费用为依据编制部分。新组价的清单计价项目必须提供单价分析表。3、??竣工图必须有施工单位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工程洽商记俯、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等,其费用在结算时发包人有权不予考虑。4、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签证单、材料(设备)认价单等应分土建、安装专业整理装订。5、甲供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上有施工单位、材料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代表签字和单......

问题五: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需哪些资料? 成都资深建筑律师张笛律师认为:以成都市为例,地面建筑工程竣工资料主要包括:

一、综合性文件

1、立项文件(包括:项目立项登记通知、项目备案的通知、项目建议书批复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关于立项有关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专家建议文件)(原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复印件)、界址点成果表及红拨图(原件)

3、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包括: *** 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建设用地文件、国土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征地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复印件)

4、岩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原件)

5、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取得的有关协议(环保审核意见、消防审查意见、白蚁预防合同、文物勘探完毕通知等工程涉及的专业)(原件)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及报告(复印件)

7、环保、消防、卫生、人防、市政、园林等施工图审查意见表(复印件)

8、中标通知书、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件)

9、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申请文件、批复件或年度计划表(原件)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坐标放线交接单、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

1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原件)

12、竣工测绘管线成果表及房屋竣工规划测绘图(原件)

13、监理单位有关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原件)

二、土建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工报告、竣工工程申请验收报告

2、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工程洽商记录、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3、工程定位测量资料(建筑物定位放线测量记录、抄测记录)

4、地基验槽记录、地基钎探记录和钎探平面布点图、地基处理、桩基础等文字材料

5、钢材、水泥、砖、砂、石、防水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见证取样、出厂证明文件、检测报告)

6、其它材料材质证明(包括:门窗、内外墙、保温、栏杆等材料报审、出厂证明文件)

7、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土壤干密度击实试验报告。

8、其它试验报告:外墙面砖拉拔、钢筋植筋强度、钢筋连接试验报告、室内空气检测报告。

9、混凝土试块强度汇总表、混凝土强度合格评定表、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含见证取样)

10、混凝土抗渗性能检测报告(含见证取样)

11、砌筑砂浆强度评定、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含见证取样)

12、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基础、主体等)

13、焊接试验报告汇总表、钢筋焊接性能检测报告(含见证取样)、焊剂焊条合格证、焊工操作证

14、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沉降观测记录

15、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工程质量整改文件

16、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核查记录;

17、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8、基础、主体、装饰、屋面分部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9、建筑、结构竣工图

三、给排水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竣工报告、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工程洽商记录

2、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出厂证明文件)

3、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给排水各项试验记录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分部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给排水竣工图

四、电气(强、弱电)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原件)

1、开竣工报告、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工程洽商记录

2、原材料材质证明(包括:汇总表、材料报审、出厂证明文件)

3、隐蔽工......

问题六:申请竣工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①施工单位应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②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③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④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⑤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⑥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⑦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⑨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希望能帮到你

问题七: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啊?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一、立项文件

1、项目建议书;

2、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及前期工作通知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5、关于立项有关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

6、专家建议文件;

7、调查资料及项目评估研究资料;

二、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1、选址申请及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

2、用地申请报告及县级以上人民 *** 城乡建设用地批准书;

3、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

4、建设用寺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5、划拨建设用地文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自然条件、地震调查;

3、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

4、地形测量和拨地测量成果报告;

5、申报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6、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审查意见;

7、有关行政部门(人防、环保、消防、交通、园林、市政、文物、通讯、保密、教育、卫生等)批准文件或取得的有关协议;

8、 *** 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1、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

2、勘察、设计承包合同;

3、施工招投标文件;

4、施工承包合同;

5、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

6、监理委托合同;

五、开工审批文件

1、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申报文件;

2、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批复文件或年度计划项目表;

3、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投资许可证、审计证明、缴纳绿化建设费等证明;

6、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六、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

1、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2、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3、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施工项目经理部)及负责人名单;

监理文件

一、监理规划

1、监理规划

2、监理实施细则

二、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三、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四、进度控制

1、工程开工/复工审批表

2、工程开工/复工暂停令

五、质量控制

1、不合格项目通知

2、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

六、造价控制

1、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

七、分包资质

1、分包单位资质材料

2、供货单位资质材料

3、试验等单位资质材料

八、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

1、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

2、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

3、合同变更材料

九、监理工作总结

1、工程竣工总结

2、质量评价意见报告

施工文件

一、建筑安装工程

(一)土建(建筑与结构)工程

1、施工技术准备阶段;

(1)施工组织设计;

(2)技术交底;

(3)图纸会审记录;

2、施工现场准备;

(1)控制网设置资料;

(2)工程定位测量资料;

(3)基槽开挖线测量资料;

3、地基处理记录:

(1)地基钎探记录和钎探平面布点图;

(2)验槽记录和地基处理记录;

(3)桩基施工记录;

(4)试桩记录;

4、工程图纸变更记录:

(1)设计会议会审记录;

(2)设计变更记录;

(3)工程洽商记录;

5、施工材料预测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

(1)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隔热保温、防腐材料、轻集料试验汇总表;

(2)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隔热保温、防腐材料、轻集料出厂证明文件;

(3)砂、石、砖、水泥、钢筋、防水材料;轻集料、焊条、沥青复试试验报告;

(4)预制构件(钢、混凝土)出厂合格证、试验......

问题八:竣工资料要准备哪些 需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原件:招标文件、弧同及补充协议、施工图、施工图预算书、竣工图、结算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会议备忘录、与业主洽商好的材料价格、产品资料检测报告等。

竣工结算资料要求:竣工资料应为已备案完毕的完整资料,结算资料提交后无特殊情况不得补充资料;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应作出书面承诺并对此负责。

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套数: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一式二套(其中竣工结算书一式三套)。

竣工结算资料内容:施工合同及附件、协议书

补充协议(若有)

中标(中选)通知书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

图纸会审纪要(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开、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竣工验收记录(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电子盘、招标答疑纪要、招标补遗

投标文件商务标及电子盘

投标文件技术标

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及电子盘(盖承包人公章和造价编制人员资格章,并由建设单位签字同意送审,共叁套)

地勘报告

施工图及电子盘(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

承包方、发包方、监理方按规定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纸(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盖章齐全且清楚)

原始地貌标高抄测记录

材料、设备认质核价单(需有连续编号,签字盖章齐全且清楚)

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需有连续编号,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附件完备)

现场签证单(需有连续编号,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附件完备)

甲供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收单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吊装工程记录、安装工程调试记录、调试报告(签字盖章手续齐全且清楚)

与工程结算有关的“发包方通知、指令、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工程洽商记录等”

建设单位付款情况表(附进度支付审核报表封面)

各标段、各专业施工单位涉及交叉的施工范围确认文件

结算资料报送承诺书

其他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资料

移交资料签收表(一式三份)

问题九: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要做什么准备资料 根据《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中要求,工程竣工主要分为施工物资资料、试验资料、检查记录、过程验收等资料。在工程竣工时依照检验批--分部(分项)--单位(子单位)工程各自形成完整的组卷,同时还要具备竣工图纸和竣工报告。工程归档是在四方验收(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之后进行的。竣工时还要准备好四方签字的资料文件,主要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其中包括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单等。因为牵扯资料文件太多,我将电子版的资料管理规程发到你邮箱,你看看就知道了,竣工验收主要是对以前资料的组卷编号过程,除了竣工时新出的表格,没有新的资料。如果您那边有试验不合格的情况,还要有复试合格的检测报告等组卷。

问题十:工程竣工验收应该准备哪些资料? 应该准备以下资料:1、 单位工程竣工技术文件材料目录2、 单位工程参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名单(质量责任-1)3、 施工资质证书4、 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5、 单位(子单位)工程开工报告6、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竣工申请书)7、 工程图纸答疑及交底记录8、 设计变更通知汇总表9、 设计变更通知单10、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1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验收表-1)1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定收表-8)1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验收表-9)14、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验收表-10)15、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验收表-11)16、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验收表-12)17、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验收表-13)18、施工合同19、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施工组织设计20、技术交底及隐蔽验收记录(分类)21、试验记录(分类)22、竣工总结23、档案小结24、工程隐蔽及竣工照片25、竣工图 大概是这样的、、也可以不同的、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测绘地理信息作为一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工作,在我国古代就被广泛用于各行各业。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和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促进地理信息共享,推进军民融合,维护主权、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组织科学技术攻关,加强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建设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体系。

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进步和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基础测绘。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设与维护省级测绘基准体系;

(二)获取与处理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资源;

(三)测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数字产品;

(四)建设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五)编制与更新全省行政区地图;

(六)省管水域水下地形与沿海滩涂地形测量;

(七)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八)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设与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测绘基准体系;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数字产品;

(三)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四)编制与更新本级行政区地图;

(五)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专题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六)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测绘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技术设计书组织实施本级基础测绘项目。

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应当符合规范,通过专家论证并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机制。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两年,其中城市建成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一年,行政区划、道路等核心要素应当即时更新。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

因城乡规划、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坐标系统相联系。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十一条 建立数字区域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财政投资的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全省统一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二条 因测绘进行航空摄影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军队测绘部门批准。

因测绘使用无人机进行摄影的,应当遵守航空飞行管制的有关规定。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测绘资料、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提供成果。

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组织开展遥感监测、导航定位和地理信息数据申请、调取、传输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测绘设备和测绘成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测绘设备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商相关部门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地理国情监测信息。

从事地理国情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定期监测、统计和分析地理国情,并对地理国情监测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图涉及测绘的,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

不动产测绘应当执行有关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符合的有关规定。不动产测绘成果应当由具有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对不动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

第十七条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市政、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测绘成果

第十八条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确保测绘成果的质量。

使用测绘成果,实行统一标准、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九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测绘成果汇交管理工作,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汇交和保管工作。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三个月内,依法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查询测绘成果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提供测绘成果应当依法签订使用协议。对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确需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的,应当经该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权利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不得将该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并应当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可用于基础测绘更新的资料。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价格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测绘成果属于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确需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应当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实行异地备份。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保密、网络信息安全、消防及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主要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数据,江、湖、河、山、洞、岛等相关属性数据;冠以江苏江苏省等字样和依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前款规定的内容属于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公布。

第二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应当经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质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财政资金的具体标准,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确定。

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配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充分使用已有的适宜的测绘成果,不得重复测绘。

对前款所指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章 地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广电、民政、教育、网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版图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结合相关课程加强版图意识教育,组织学生参加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编制、出版地图和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和省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和省有关规定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所需的现势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地图的标准样图,并定期更新,提供无偿使用。

编制行政区地图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载。

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其他地图的,应当标载重要的机关、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公共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标载费用。

第三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全省性地图和主要表现地包含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地图。

本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定。

生产制作附有国界线或者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图形的音像制品、标牌、广告以及玩具、纪念品、工艺品的,应当使用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标准画法图图形;生产制作单位自行制作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应当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地图集(册)、政务服务用图和互联网公益性地图审核,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审查。委托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进行专业审查的,应当告知送审单位,地图内容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负责地图审核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意见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由地图安全审校人员负责地理信息审校、上传、发布工作,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章 地理信息服务

第三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引导和支持测绘地理信息单位通过合作开发、资源置换、代理销售、技术服务等方式,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社会化应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测绘地理信息、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环保、民政、民防等部门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实现政府部门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及时向社会发布所形成的非涉密基础地理信息目录,增加基础地理信息供给,实现基础地理信息开放共享。

第三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浏览、查询、接口等在线服务。

第三十七条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应当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地理国情专题监测信息。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涉水、大气、植被、土壤、矿产、地面沉降等生态保护地理国情专题监测,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和未采取保密措施的公共信息网络上传输涉及秘密的地理信息。

使用地理信息不得危害安全和公共利益。提供卫星导航定位技术服务的,不得泄露个人位置信息。

第六章 基础设施

第三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下列用于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标志、场地和平台:

(一)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三)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

(四)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

(五)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

第四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经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应当符合标准和规范。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应当提交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站网、站点信息备案表等材料。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津贴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负责指派单位或者专人保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的保护工作。

第四十四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应当科学布点、合理设置。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需要使用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建筑物的,设置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的分布信息。

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使用土地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避让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避免受电磁波发射干扰的安全控制距离不少于二百米。

第四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有的一、二等和省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A、B、C级卫星导航定位点,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维护;三、四等和由市、县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D、E级卫星导航定位点,由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维护。

第七章 资质资格和市场

第四十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审查、测绘资质证书发放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与测绘执业资格有关的活动。

测绘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发放、注册工作。

第四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招标、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安全、秘密等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公开招标。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拟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经发包单位同意,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次分包。

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度。

第五十条 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分包的,应当附具分包合同文本复印件。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统一监管,利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动态监控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测绘资质和市场信用、测绘评标专家资格、评标方法和中标价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应当每年按比例随机抽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未经招标投标且低于成本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监督检验。

第五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建立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向社会发布信用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监督管理。

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秘密,不得危害安全。

第五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与安全、保密、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网信、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每年定期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和保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使用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违法分包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相关部门可以暂停财政资金拨付。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承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备案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测绘条例》同时废止。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测绘资质清单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测绘资质清单,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中外经济、科技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以下简称来华测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来华测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测绘资质清单

(一)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不得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

(三)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第四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来华测绘的审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来华测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来华测绘应当符合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活动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者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规定。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测绘,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以下简称合资、合作测绘)。

前款所称合资、合作的形式,是指依照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

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以下简称一次性测绘),可以不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但是必须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测绘人员共同进行。第七条 合资、合作测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测绘资质清单

(一)大地测量;

(二)测绘航空摄影;

(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四)海洋测绘;

(五)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的编制;

(六)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活动。第八条 合资、合作测绘应当取得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已经依法进行企业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第九条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中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测绘资质许可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合资、合作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发放证书: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一条 申请一次性测绘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和有关资信证明;

(五)测绘活动的范围、路线、测绘精度及测绘成果形式的说明;

(六)测绘活动时使用的测绘仪器、软件和设备的清单和情况说明;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测绘成果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说明。第十二条 一次性测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取得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提交申请: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送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同审查,并在接到会同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批准:准予一次性测绘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并抄送测绘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准予一次性测绘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

测绘是什么意思

测绘字面理解为测量和绘图,是以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空间科学、信息科学为基础,以全球导航卫星定位系统(GNSS)、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为技术核心,选取地面已有的特征点和界线并通过测量手段获得反映地面现状的图形和位置信息,供工程建设、规划设计和行政管理之用。

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并绘制成图。

扩展资料

拼音:cè huì   词性:动词

测绘名人

1、第十六任美国总统亚伯拉罕·林肯在25岁以前,林肯没有固定的职业,四处谋生。成年后,他成为一名当地土地测绘员,因精通测量和计算,常被人们请去解决地界纠纷。

2、孔祥元武汉大学教授,主要贡献:“精密激光测距仪ME-5000测程扩展和MAF一1型便携式频率计的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