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怎么办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办林业种子经营许可资质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办林业种子经营许可资质,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备,包括种子冷藏设施、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2、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核发权限: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权限: 1、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其他林木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 1、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金达到2000万元的单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2、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3、其他林木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领条件 (一)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无检疫性病虫害; 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5、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申请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经省或全国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定通过并公告的主要林木良种的繁殖材料; 2、具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申请林木良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具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单位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除具备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3、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种子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清单、照片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清单、照片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国家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要有什么条件?

种子是国家一般禁止经营的商品,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条件,经过批准才可以开展种子经营活动。《种子法》第29条对种子经营的条件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些规定,重点强调了民事责任,保证从事种子经营的企业有足够的民事责任能力。由于种子质量问题可能给农业生产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造成全年颗粒无收,断送农民全家一年的生活来源。因此《种子法》强调,种子经营者必须具备足够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旦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种子使用者能够获得足够的赔偿。

此外,还强调了种子质量,从业人员和仓储设施及检测设备等方面加以规定,确保种子质量。

《种子法》规定的条件比较原则,需要种子管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灵活掌握,从种子立法的根本目的出发,合理发放种子经营许可证。为使全国各地各级种子管理部门掌握比较一致的合理尺度,农业部颁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此做了进一步细化,针对不同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宿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明在哪里办

宿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明在宿迁林业局办理。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办理林木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到当地的林业局办理即可。《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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