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一、规划审查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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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划;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
(四)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五)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发展条件。二、规划审查的重点
(一)城市的性质。城市性质的确定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科学、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对该城市职能的要求;是否与全国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相一致。
(二)城市的发展目标。城市发展目标的确定是否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否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的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是否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相协调。
(三)城市的规模。是否明确制订了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分五年控制性目标。
人口规模的确定是否充分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土地、水等自然资源和环境等制约因素;是否经过科学测算;并经专家专题论证。
城市人口包括居住在规划建成区内的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和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用地规模的确定是否坚持了国家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是否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否做到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四)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是否对城市空间布局作出统一规划;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利于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是否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五)城市综合交通布局。对城市交通是否作出统一规划;城市交通体系规划是否符合交通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是否与城市交通系统及城市长远发展相协调。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是否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目标;是否合理配置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是否正确处理好远期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是否制定了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是否有利于城市环境的综合保护。
(七)协调发展。规划编制是否做到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是否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是否有利于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八)规划实施。是否有保护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技术规定;有关的政策措施是否可行。
(九)是否达到了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三、规划审查的程序与时限
(一)前期工作。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拟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就原规划执行情况、修编的理由、范围,书面报告建设部,由建设部做出应属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首先要组织编制规划纲要,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必要的协调和指导。规划纲要完成后,由建设部组织专家组按本规则规定的审查重点结合当地其它有关具体技术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查复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上报要求。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纲要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报告、图纸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三)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建设部接国务院交办文件后,即将报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连同有关附件分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环保总局、民航总局、旅游局、文物局以及解放军总参作战部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请各部门就与本部门管理职能相关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在规定时间(自建设部发文之日起一般为4周;遇特殊情况,经协商可适当延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建设部。逾期按无意见处理。工作周期6周。
(四)协调意见。
在建设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由建设部组织召开部际联席会议,讨论、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会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工作周期一般为3周。
对于规划审查的进度和计划,建设部预先向各有关部门书面通告。
(五)报批。
建设部依据协调意见,起草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国务院。工作周期一般为3周。
在规划审查过程中,如有关部门意见有重大分歧,建设部认为有必要对该规划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可建议国务院将该规划退回报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另行上报。
通常情况下,规划审查报批工作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住建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改革15个全国试点城市哪些
试点省和城市:江苏、浙江两省和沈阳、长春、南京、厦门、广州、深圳、成都、福州、长沙、乌鲁木齐、苏州、南通、嘉兴、台州、柳州15个城市。
扩展资料:
城市总体规划住建部城乡规划编制,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住建部城乡规划编制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住建部城乡规划编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在全国15个城市开展城市规划改革试点工作。其中,有三项非常关键的内容:
1、要强化城市规划的两个重要作用。一是战略引领作用,即在国家发展战略的大格局中去谋划每个城市的发展蓝图和目标,同时落实十九大制定的到本世纪中叶分两个阶段要实现的战略目标,落实国家三个大发展战略的战略意图住建部城乡规划编制;二是刚性约束作用,包括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线、划定城市生态控制线等,还包括要把过去粗放扩张的发展方式转变为以问题为导向,提高存量的质量,补齐短板,提高城市环境品质等,同时也把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作为非常明确的刚性要求。
2、在资源和要素配置上要“以人为中心”来考量。统筹把握好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和功能的内在联系,在合理半径内统筹、混合布置功能,减少居民日常长距离通勤的现象,同时系统地提高城市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生态环境方面的承载能力。
3、要确保规划的落实和执行。要制定评估体检的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同时也可以通过拓展市民来参与监督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的全过程,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的现代化。建议未来城市规划能够更加地系统性、整体性和兼容性,让城市更加安全、宜居、包容。
资料来源:人民网-黄艳委员:正在15个城市开展规划改革试点工作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编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6年1月1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资质证书中注明‘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建城[2014]16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的要求,有序推进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现就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以下简称“线网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线网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线网规划是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及时组织和科学编制线网规划,并将线网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利于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土地开发时序、强度相匹配,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引导城市合理发展;有利于控制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规模,依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实施,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综合效益。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线网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视和加强线网规划编制工作,加强线网规划实施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把握线网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把改善出行条件、方便群众日常出行作为首要原则,以群众实际出行需求和意愿为导向,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二是适度超前。把握现代城市发展规律,根据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需要,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地谋划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发挥好对轨道交通设施建设的引导作用。
三是统筹协调。线网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相关内容协调一致,并与区域规划、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城市交通相关专项规划等相衔接。
四是因地制宜。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充分论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必要性,处理好近远期的关系,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合理选择制式和敷设方式,明确建设时序。
三、科学编制线网规划
(一)及时组织编制
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应统筹研究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必要性,确需发展的,应同步编制线网规划,做好相互协调与衔接。已有线网规划的城市,在修改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开展线网规划实施评估,对线网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研究是否需要修改或修编线网规划,如有需要,应以线网规划实施评估为基础,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修改或修编线网规划。
(二)明确规划期限和范围
线网规划的规划期限和地域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线网规划一般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内。同时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远景线网研究,对远景线网布局提出总体框架性方案,远景线网一般应在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布置。
(三)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线网规模
编制线网规划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在深入调查研究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城市交通等基础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实际交通需求,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目标,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总体规模。
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积极建设城市轨道网络,发挥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作用;有条件的大城市,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重点发挥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的骨干作用。
(四)科学确定线网布局
编制线网规划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的功能定位、城市空间结构和用地布局,立足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预测,在多方案比选的基础上,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布局。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可适当安排多层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发挥城市轨道交通引导区域城市发展、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作用;有条件的大城市,应根据引导城市发展或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目标需求,确定线网布局。
线网布局应处理好地上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关系,与其他开发利用形式协调、衔接。处理好与综合交通枢纽的关系,方便城市轨道交通与公共汽(电)车等其他交通方式的换乘。处理好与城市重点建筑、桥梁、江河等的关系,充分考虑城市的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和地下管线情况,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可实施性。
(五)合理布局车辆基地
编制线网规划应统筹确定车辆段(停车场)、综合维修中心等车辆基地的分工、类型、规模和布局等。根据线路特征、用地条件和沿线土地使用功能,统一布局车辆基地,同时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车辆基地的基本位置。车辆基地规划应坚持资源共享的原则,集约使用土地。
(六)明确用地控制要求
编制线网规划应对线网规划中的线路、站点,明确其初步位置及其用地控制要求,落实车辆基地等设施用地,划定城市轨道交通主要设施的用地控制界线和规划控制区。通过预留与控制设施用地,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提供用地条件。
(七)规范规划成果
线网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并附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文本应当以条文方式表述,内容明确简练,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与规划文本内容相符;规划说明书应与规划文本的条文相对应,对规划文本条文做出详细解释,并阐述条文执行过程中的要求。线网规划的重要技术内容,如客流预测,应做专题研究,专题研究成果应当作为规划说明书的附录。
四、加强线网规划的管理
(一)明确编制主体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线网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二)强化编制单位要求
承担线网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丰富的城市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经验、技术和人才储备,并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三)加强线网规划的技术审查
线网规划编制(或者修改、修编)完成后,应当组织技术审查。直辖市的线网规划由我部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其他城市的线网规划,由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的重点包括技术路线和方法的合理性,基础资料和数据的完整、可信性,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目标、功能定位与城市的符合性,线网规模、线网布局等与城市空间布局、土地使用的协调性,线网规划与有关规划的一致性以及线网规划的可实施性等方面。技术审查的方式,可以由审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专家意见。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线网规划技术审查意见,是我部对其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查的基础条件之一。
规划成果在技术审查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
(四)规范线网规划的审批与修改
经技术审查后,线网规划明确的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线网布局、车辆基地等设施用地控制要求等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审批。线网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进行。
线网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线网规划,将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主要车站和车辆基地等设施,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及时纳入相应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编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责任主体。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主动协调,密切配合,保持稳定性和严肃性,共同推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促进城市轨道交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