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的资质会取消吗?

(一)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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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城乡规划编制取消,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城乡规划编制取消,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2020年城市规划资质会取消吗?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资质等级与标准、资质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3条,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予以废止。故二者没有区别,只是在管理规定上进行了规范,“城乡”较“城市”而言更贴切我国实际,所以城乡规划在概念上市包含了城市规划的内容。

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和旧的《城市规划法》有哪些改变的地方。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取消,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城乡规划编制取消,取消城乡规划编制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性政策属

(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要求

(八)强化法律责任

(九)法律授权

每条的详细内容

在相关章节中可以找到.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是不是废止了

本篇法规已被《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

城乡规划资质开始办理,先来了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和规定

城乡规划资质等级:城乡规划编制分甲、乙两级城乡规划编制取消,丙级监管部门已经取消,新办都是以乙级开始申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城乡规划编制取消的不少于 4人,具有其城乡规划编制取消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 1 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8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5 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10 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 4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标准 :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0 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5 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 1 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 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5 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0 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 4 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 200 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技术人员备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 70 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 4 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60 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 2 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 60 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 70%。

城乡规划编制甲级和乙级承担范围和规定:

甲级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城乡规划 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 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 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新旧法律比较,新《城乡规划法》与原《城市规划法》有何不同?

《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法》的确只有一字不同,但涵盖更丰富,意义深远,因为时间的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特别是城市所在区域,城乡交融,互为影响,原有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以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这种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需要,影响了城乡协调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现在通过修订、立法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概括地说《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了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立统一的规划体系,更加突出维护社会公正、公平,更加突出体现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城乡规划的监督职能,落实了各级政府的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性政策属

(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要求

(八)强化法律责任

(九)法律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