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3)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交申请;
(二)乡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由县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一)占用道路、河道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二)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三)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管线敷设的;
(四)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在规划区内修建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审批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临时建设方承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用途。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
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许可后5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许可结果。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予以撤除。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县)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依法开展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督察的具体办法由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对下级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控制违法建设情况,定期开展考核评价。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监督、行政执法、行政监察的协调、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信息共享机制。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当地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规划建设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联动监测系统,完善城乡规划信息及违法建设监控平台,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对举报的事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重大违法建设的,予以奖励。
第五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实行城乡规划批前批后公示,并提供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的信息资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程时,无法确定其所有人、管理人的,应当通过网站、公示栏、有关媒体并在该违法建设场地醒目位置发布公告等,督促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得少于60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城乡规划的领导、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违法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或者城市新区的;
(三)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四)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第五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批准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
(二)对未申请规划条件进行出让的土地核发土地使用证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经规划条件核实的工程核发房屋产权证件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程序公示、听证等,由本级政府、上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买卖、骗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收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的,或者公示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其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整体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由本级政府责成有关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等措施,强制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阻挠、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对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公告期满后,当事人未接受处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由本级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工程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制定或者实施城乡规划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作弊的,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城乡规划管理失控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绿线、紫线、蓝线、黄线”:
绿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紫线是指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蓝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江、河、湖、库、潭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黄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第六十三条 未设乡镇建制的农场、林场、渔场及独立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9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城乡规划报告编制提纲,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中央管理企业,各有关咨询机构:
为规范和指导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特研究制定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现印发给城乡规划报告编制提纲你们,供有关方面在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开展评估工作中参考。
附件:1、《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
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2月17日
附件1: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
第一部分 分析篇章编制大纲
一、编制依据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及其篇章编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以及拟建项目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开展工作。
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二)项目单位的委托合同;(三)项目单位提供的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和风险分析所需的必要资料;(四)国家出台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五)其他依据。
二、风险调查
社会稳定风险调查重点围绕拟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开展。调查范围应覆盖所涉及地区的利益相关者,充分听取、全面收集群众和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包括合理和不合理、现实和潜在的诉求等。
结合拟建项目特点,重点阐述以下部分或全部方面:调查的内容和范围、方式和方法;拟建项目的合法性;拟建项目自然和社会环境状况;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诉求、公众参与情况;基层组织态度、媒体舆情导向,以及公开报道过的同类项目风险情况。
三、风险识别
在风险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利益相关者不理解、不认同、不满意、不支持的方面,或在日后可能引发不稳定事件的情形,全面、全程查找并分析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各种风险因素。
重点阐述:在政策规划和审批程序、土地房屋征收方案、技术和经济方案、生态环境影响、项目建设管理、当地经济社会影响、质量安全和社会治安、媒体舆论导向等方面重点分析查找各风险因素。
四、风险估计
根据各项风险因素的成因、影响表现、风险分布、影响程度、发生可能性,找出主要风险因素。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风险分析方法,估计主要风险因素的风险程度;分析主要因素之间是否相互影响。
重点阐述:按照风险可能发生的项目阶段(决策、准备、实施、运行),结合当地经济社会与拟建项目的相互适应性,从初步识别的各类风险因素中筛选、归纳出主要风险因素。对每一个主要风险因素进行分析、估计,两个或多个风险因素相互作用的影响,包括可能引发风险事件的原因、时间和形式,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影响程度和风险程度。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根据风险识别和风险估计的结果,研究提出风险防范化解措施。
重点阐述:针对主要风险因素研究提出各项综合和专项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提出落实各项措施的责任主体和协助单位、防范责任、具体工作内容、风险控制节点、实施时间和要求的建议。
六、风险等级
分析各项风险防范、化解措施落实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预测落实措施后每一个主要风险因素可能引发风险的变化趋势,包括发生概率、影响程度、风险程度等,综合判断拟建项目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的风险等级。
重点阐述:预测各主要风险因素变化趋势及结果,综合判断落实措施后风险等级。
七、风险分析结论
阐述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的主要结论,包括:
(一)拟建项目主要的风险因素;
(二)主要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
(三)拟建项目风险等级;
(四)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的有关建议。
第二部分 分析篇章编制说明
一、总体说明
(一)为切实规范和全面推进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和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对于需要开展稳评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在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的独立篇章。
(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的编制工作,应当立足国情,实事求是,从拟建项目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出发,在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进行重点分析,做到客观公正、方法适用、分析全面、措施可行、结论可信,确保取得实效。
(三)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的编制,应当遵循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的程序,开展风险调查、风险因素识别和风险估计,研究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的措施,估计落实措施后的风险等级,明确提出能作为开展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重要依据的分析结论。情况较简单、外部性影响非常小、社会稳定风险非常低的项目可以从简分析,特别重大和敏感的项目,可形成单独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
(四)各地方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编制适合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的指标体系、评判标准等。各行业管理部门可结合行业特点,参照本大纲制定适合本行业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
二、关于风险调查
风险调查是风险分析的基础工作,风险调查的成果不仅是分析篇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等级判断和制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的基础。
(一)调查内容
风险调查应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结合建设方案,运用适用的方法,深入开展风险调查。
1、拟建项目的合法性。包括与国家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的符合性,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符合性,分析项目达到合法性要求还需依法取得的相关前置审批文件等。
2、拟建项目所在地周边的自然环境现状和社会环境状况,以及项目实施可能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影响。包括可能对行业发展和区域经济的影响,对上下游已建或拟建关联项目的影响,对当地总体发展规划、经济发展、关联行业发展、就业机会的影响等;包括拟建项目占用地方资源(土地、能源、水资源、岸线、交通、污染物排放指标、自然和生态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拟建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活动对项目所在地文化、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社会习俗等非物质性因素的影响,能否被当地的社会环境、人文条件所接纳等。
3、利益相关者(包括受拟建项目建设和运行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对拟建项目建设实施的意见和诉求。深入细致地向利益相关者了解情况,对受项目影响较大者、有特殊困难的家庭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听取意见要注意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注意方式方法,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对于听取的意见和诉求,要通过分析利益相关者的主要特征、背景和同质性等,鉴别出主要利益相关者。
4、拟建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政府和基层组织、社会团体的态度。在规划选址、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移民安置、环境保护等方面,征求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基层组织、社会团体等对拟建项目的支持态度,了解项目所在地存在的社会历史矛盾和社会背景等。
5、媒体对拟建项目建设实施的态度。调查大众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及移动媒体等新兴媒体对拟建项目的意见、诉求和舆论导向等。
6、同类项目曾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调查公开报道的同类项目曾经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同类项目的后评价报告,风险的原因、后果和处置措施等。
(二)调查范围
凡项目涉及到利益相关者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因素,都应纳入调查范围,应当涵盖拟建项目建设和运行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范围。
(三)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风险调查的方式有全面调查、抽样调查、个案调查和典型调查。调查的方法有观察法、访谈法、文献法、问卷法、实验法等。可根据项目的特点及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方式方法进行调查。实际工作中可采取公告公示、实地踏勘、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网上调查以及舆情分析等多种方式和方法,以达到广泛调查、充分收集各方意见和诉求的目的。
三、关于风险识别
围绕拟建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是否可能使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从拟建项目各阶段可能对外产生的负面影响,项目与当地经济社会的相互适应性等方面,全面、动态、全程识别拟建项目建设和运行可能诱发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稳定风险事件(包括对社会稳定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群体性或个体极端事件),识别影响拟建项目总体目标顺利实现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因素。
风险识别一般可选用对照表法、专家调查法以及访谈法、实地观察法、案例参照法、项目类比法等方法。
四、关于风险估计
(一)佑计内容
风险因素的风险估计,通过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找出主要风险因素,并对每个主要风险因素的风险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和估计,层层剖析引发风险的直接和间接原因,预测和估计可能引发的风险事件,分析其引发风险事件的可能性,估计发生的概率,分析影响程度(后果),判断其风险程度。一般项目可根据实际涉及的主要风险因素,编制拟建项目的主要风险因素及其风险程度表(参考样表 1)。
样表 1主要风险因素及其风险程度表
序号
风险类型
发生阶段
风险因素
风险概率
影响程度
风险程度
备注
1
2
3
……
注:1、风险类型包括工程风险因素和项目与社会互适性风险因素。其中:工程风险因素可按政策、规划和审批程序,土地房屋征收及补偿,技术经济,环境影响,项目管理,安全和治安等方面分类.项目与社会互适性风险因素指项目能否为当地的社会环境、人文条件所接纳,以及当地政府、组织、社会团体、群众支持项目的程度,项目与当地社会环境的相互适应关系方面所面临的风险因素。
2、风险发生阶段可包括项目决策、准备、实施、运行四个阶段。备注可标注风险的特征(例如长期影响还是短期影响、持久性影响还是间断影响等)和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3、该表式样仅供参考。下同。
(二)估计方法
风险估计一般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逐一对风险因素进行多维度分析,估计其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选取的维度通常包括:可能产生风险的项目阶段、地域、群体,以及风险的成因、影响表现、风险分布、影响程度等特性。
主要风险因素的估计,可对风险概率、影响程度和风险程度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评判,也可根据专家经验确定。根据风险程度进行排序,以揭示主要因素的风险程度。
五、关于风险防范、化解措施
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拟建项目实施可能引发的风险,应根据拟建项目的特点,针对主要风险因素,阐述采用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策略;阐述提出的综合性和专项性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明确风险防范、化解的目标,提出落实措施的责任主体、协助单位、防范责任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风险控制的节点和时间,真正把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编制并形成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汇总表(参考样表2)。
样表2 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汇总表
序号
风险发生阶段
风险因素
主要防范、化解措施
实施时间和要求
责任主体
协助单位
1
2
3
……
六、关于项目风险等级
对研究提出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的合法性、可行性、有效性和可控性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预测各主要风险因素可能变化的趋势和结果,结合预期可能引发的风险事件和造成负面影响的程度等,综合判断项目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的风险等级。
项目风险等级综合判断一般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判断。在定量分析方面,可选用专家打分法等方法,并说明确定措施后每个主要因素风险权重的方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要求,对照本地区社会稳定风险等级评判标准,对拟建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确定高、中、低等级。
附件2: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
第一部分 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简述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单位、拟建地点、建设必要性、建设方案、建设期、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环境影响、资源利用、征地搬迁及移民安置、社会环境概况(含当地经济发展及社会治安、群体性事件、信访等情况)、投资及资金筹措等内容。
(二)评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国家出台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意见、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采用的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判标准或指标体系。
(三)评估主体。拟建项目的评估主体指定方、评估主体的组成及职责分工,并具体说明其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参与评估工作情况。
(四)评估过程和方法。简述评估工作的程序、步骤和主要过程;说明评估工作所采用的主要方法。
二、评估内容
(一)风险调查评估及各方意见采纳情况。阐述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中风险调查的广泛性、代表性、真实性等进行评估的过程和结果。说明评估主体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开展或者要求项目单位开展补充风险调查的情况。对收集的拟建项目各方面意见进行梳理和比较分析,形成能够反映实际情况的信息资料,并阐述其采纳情况。
(二)风险识别和估计的评估。一是风险识别评估。对风险分析篇章中风险识别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评估意见;根据风险调查评估结果,对拟建项目可能引发的主要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补充完善,并汇总。二是风险估计评估。对风险分析篇章中风险估计的客观性、分析内容的完备性、分析方法的适用性提出评估意见;预测估计主要风险因素发生概率、影响程度和风险程度。
(三)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的评估。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中提出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进行评估,并补充完善。针对拟建项目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进一步补充完善和明确落实各项防范、化解措施的责任主体和协助单位、具体负责内容、风险控制节点、实施时间和要求。
(四)落实措施后的风险等级确定。对风险分析篇章中风险等级判断方法、评判标准的选择运用是否恰当、风险等级判断结果是否客观合理提出评估意见;结合补充的重要风险因素,综合以上评估结果,确定项目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的项目风险等级。
三、评估结论
(一)拟建项目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
(二)拟建项目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结论;
(三)拟建项目的风险等级;
(四)拟建项目主要风险防范、化解措施。
(五)根据需要提出应急预案和建议。
第二部分 评估报告编制说明
一、关于评估主体
评估主体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
评估主体组织对拟建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开展评估论证,对项目单位组织编制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评估主体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评估报告负责。
二、关于评估程序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评估主体应首先制定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工作方案应明确风险评估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进度、工作方法与要求、拟征询意见对象及方法、风险评估报告大纲等事项。
(二)收集和审阅相关资料。评估主体应全面收集并认真审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
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建项目前期审批相关文件,包括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相关规划与标准规范;同类或类似项目决策风险评估资料等。
(三)充分听取意见。根据对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的审阅结果,结合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补充开展民意调查,向受拟建项目影响的相关群众了解情况,对受拟建项目影响较大的群众、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听取意见要注意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注意方式方法,确保收集意见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讲清项目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项目方案、项目建设和运行全过程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四)全面评估论证。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参考相同或类似项目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情况,重点围绕拟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客观、全面地评估论证;对拟建项目所涉及的风险调查、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风险等级评判等内容逐项进行评估论证,特别是对风险因素、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进行评估论证。
(五)确定风险等级。根据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或评判标准,在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和全面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对拟建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做出客观、公正的评判,确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高、中、低等级。
(六)编制评枯报告
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
2、评估内容;
3、评估结论。
三、关于评估要点
评估主体应在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整体把握的基础上,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重点围绕拟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评估论证。
(一)合法性。主要评估拟建项目建设实施是否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是否符合国家与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拟建项目相关审批部门是否具有相应的项目审批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二)合理性。主要评估拟建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了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是否可能引发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相互盲目攀比;依法应给予相关群众的补偿和其他救济是否充分、合理、公平、公正;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维护了相关群众的合法权益等。
(三)可行性。主要评估拟建项目的建设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是否有具体、详实的方案和完善的配套措施;拟建项目实施是否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超越本地区财力,是否超越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能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和认可等。
(四)可控性。主要评估拟建项目的建设实施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是否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是否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拟建项目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有相应的防范、化解措施,措施是否可行、有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措施是否充分等。
四、关于风险调查评估
(一)对风险调查的全面性进行评估,包括风险调查的内容和范围、调查的形式和方法是否恰当、合理、科学,是否达到广泛性和深入性的要求。
(二)对公众参与的完备性进行评估,包括拟建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信息公开等程序性的要求。
(三)对风险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性进行评估,包括是否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是否全面、真实反映了相关利益相关者合理和不合理、现实和潜在的诉求。
(四)在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补充调查,完善风险调查相关内容。
五、关于风险识别评估
(一)结合风险调查评估结果,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中各风险因素识别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
(二)通过对有关社会经济调查及统计资料的分析,结合对项目经济影响评价、社会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资源利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影响评价等相关评估结论,以及公众参与的完备性程度等的评估,判断拟建项目是否存在被遗漏的重要风险因素,并补充识别被遗漏的重要风险因素。
六、关于风险估计评估
(一)对分析篇章中选用的风险估计方法、对每一个主要风险因素所进行的分析推理过程、对预测估计的主要风险因素的风险发生概率、影响程度和风险程度是否恰当进行评估。
(二)补充分析篇章风险识别中遗漏的重要风险因素,对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重要风险因素的性质特征、未来变化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后果进行分析评估,形成评估后主要风险因素的风险程度汇总表(参考样表3)。
样表3:经评估的主要风险因素及其风险程度汇总表
序号
风险因素(W)
风险概率
影响程度
风险程度
1
示例风险1
较高
严重
高
2
示例风险2
较低
可忽略
较小
……
……
七、关于风险防范、化解措施评估
(一)对分析篇章中提出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是否与现行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相符,进行合法性的评估。
(二)对分析篇章中提出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是否有遗漏,进行系统性、完整性的评估。
(三)对分析篇章中提出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是否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职责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是否全面、合理、可行、有效进行评估。
(四)结合风险识别和风险估计评估结论,补充、优化和完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等内容,编制经评估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汇总表(参考样表4),并提出综合评估意见。
样表4:经评估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汇总表
序号
风险发生阶段
风险因素
主要防范、化解措施
实施时间和要求
责任主体
协助单位
1
2
3
……
八、关于落实措施后的风险等级评估
(一)在风险防范、化解措施评估的基础上,对分析篇章中采取措施后各主要风险因素变化的分析是否得当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二)对分析篇章中采用的风险等级评判方法、评判标准的选择运用是否恰当,评判的结果是否合理提出评估意见。
(三)结合补充的主要风险因素,和上述评估论证的结果,预测各主要因素风险可能变化的趋势和结果;通过分析变化情况,对落实措施后的风险等级进行综合判断,提出项目风险等级的评判结论。
九、其他说明
(一)稳评报告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所需的各前置文件具备之后完成。该项目规划、土地、环评等已完成社会稳定风险专项评估的,在社会稳定情况未发生较大变化的前提下,其结论可以直接引用。
(二)本大纲适用的项目范围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需要开展稳评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各地方、各部门可根据本大纲,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评估大纲,以指导本地方、本行业项目的评估工作。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从中央到政府有哪些?职责是什么?
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部门:住建部城乡规划司、住建厅城乡规划处(直辖市规划局)、市县规划局(建委、建设局)。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报告编制提纲,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报告编制提纲,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扩展资料: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