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
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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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会议报告、总结等重要文稿;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信访、网络问政、调研、督查等工作;抓好岗位责任制的落实,负责考勤考核等工作;负责编制经费收支计划、财务报表和按权限审批经费开支等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会和审计工作;负责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指导建设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办理。
(二)人事股(与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干部考核、调配和统筹协调人才培训规划;负责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直属单位人事、劳资工作;指导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工作;负责制定年度休假计划;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行政投诉电子监察实施监督工作。
负责局党建、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党群、人民武装等工作;组织指导党员培训和理论学习、职业道德教育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负责建设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党委归口单位的党建、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党群、人民武装、工会、共青团、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
(三)法规监察股
负责组织制(修)定有关规划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规划建设方面法律和法规解释、清理、汇编、宣传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考察、上岗发证报审工作;负责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拟订相关的法律文书;协助开展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协调处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四)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管理股
宣传贯彻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情况统计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房地产发展规划、开发建设量等指标;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申报、晋升级和年检的初审工作。
负责拟订住房保障地方规范性文件,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编制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计划,拟订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方案;负责区内居民及住房困难群体的调查工作;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会同国土、财政、房产部门做好区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
(五)城市规划股
负责拟订城市发展战略及中长远规划,拟订城区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组织审查、报批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批专项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布局及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市政交通、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建设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资质和城市测绘的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珠三角城乡规划一体化及深莞惠规划对接工作;负责各类规划成果和相关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
(六)规划用地股
负责城区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负责组织编制《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协助对建设用地批办后的跟踪管理和用地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参与各类城市规划方案的审查。
(七)规划报建股
负责城区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批;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图规划报建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负责城区规划区内各项临时建(构)筑物的审批;指导和管理建设项目的规划验线;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协助对各项规划建设工程和临时建(构)筑物批建后的跟踪监察管理及报建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参与各类城市规划方案的审查。
(八)市政规划股
负责市政交通、工程管线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综合管线规划的审查;负责路口开设方案的审查;负责市政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报建,核发市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市政交通、工程管线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市政建设项目有关管线问题的.规划协调;参与城市道路红线和市政标高的规划管理;参与各类城市规划方案的审查;在地下管线普查成果的基础上,参与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负责各类市政道路交通、市政工程管线相关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
(九)城市建设股
负责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负责协调指导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城市市容、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建设项目的实施与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城建资金和城建项目年度计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统计填报城市建设有关报表;指导全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行业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及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作业的市场化工作;负责组织户外商业广告场地有偿使用权的招标。
(十)燃气管理股
负责全区燃气行业的管理;负责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报批工作;负责城市燃气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格审查和管理;负责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工作;负责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和监督工作;负责燃气安全管理的协调、组织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负责接受燃气方面的举报、投诉和燃气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和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协助组织燃气行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十一)村镇规划建设股
对全区各镇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拟订全区各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负责审查、报批全区各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各镇、村庄规划建设的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全区各镇、村庄规划建设有关报表的统计填报工作;核发各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各镇建设工程的跟踪管理和规划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核发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各镇规划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建筑工程管理股
负责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宣贯建筑施工、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相关建设工程的造价审核和工程标底备案工作;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建筑业企业生产统计报表汇总工作;协助施工专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十三)科技教育股
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负责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等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无动力城市生活污水装置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协助组织行业内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负责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十四)工程项目管理股
负责组织编制相关工程项目的实施计划,制定建设进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城建项目设计方案招标,组织城建项目设计方案审查;负责组织协调建筑项目设计方案招标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二、其他事项
调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隶属关系,将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成建制划转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惠阳区分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勘察测量(以下简称城市勘测)管理城乡规划编制证书年检,确保城市勘测质量和资料的完整、准确和统一城乡规划编制证书年检,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城乡规划编制证书年检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勘测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勘测工作,是指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城市建设管理提供必要基础资料所进行的勘察测量工作。包括下列内容城乡规划编制证书年检:
(一)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二)城市工程地质勘察。
(三)城市环境地质勘察。
(四)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
(五)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及修测,航摄与遥感测绘。
(六)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定线、放线,市政工程、地下工程等各项城市工程测量。
(七)编辑出版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图和地图集(册)等(行政区域界线图除外)。第四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勘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勘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城市勘测规划、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勘测的行业管理,对城市勘测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按规定权限核发资格证书。
(三)对从事城市勘测的单位进行验证注册,办理城市勘测任务登记。
(四)审验城市勘测成果,统一管理城市勘测资料。
(五)管理城市测量标志。第五条 本市城市勘测统一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并实行城市勘测成果按统一标准验审,城市勘测资料统一归口管理和城市勘测成果互用的原则。第六条 城市勘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 勘测业务管理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城市勘测的单位,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向有关机关核领《工程勘察证书》。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勘测的单位,必须持《工程勘察证书》、《收费资格证书》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本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手续,取得《广州市城市勘察测量许可证》,方可承接业务。第九条 《广州市城市勘察测量许可证》实行年度验审制度。年度验审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受验单位的勘测活动综合业绩进行评定。逾期未年检的,原许可证无效。第十条 在本市承接城市勘测任务的单位,必须到本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城市勘测任务登记,交付承接勘测任务的合同书和技术设计书副本等文件,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承担勘测任务与其资质相符的,发给《任务登记通知书》。第十一条 承接城市勘测任务的单位应建立城市勘测技术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城市勘测标准、定额、技术规范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另行设置平面坐标系统或高程系统,以及图幅分幅和编号。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必须按已批准的图纸进行定点放线及工程竣工验线,并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城市勘测单位实施,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均不得承担定点放线和竣工测量任务。第十三条 城市勘测人员进行勘测时,应当持有统一制作的城市勘测证件。
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勘测工作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第三章 勘测成果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勘测成果须报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查,经审查合格,加盖资料验审章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勘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测成果的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城市勘测资料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归档保管,并提供各有关单位使用。其城乡规划编制证书年检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或转让城市勘测资料。
城市勘测单位在本市完成的各种地质勘察、地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及小于1∶500(包括1∶500)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的数据和图件,遥感测绘数据与图件应向市城市勘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副本,其他勘测成果应提交勘测成果目录。
地籍房产测量资料由市土地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勘测单位抄用本市的城市勘测资料,应凭《任务登记通知书》向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编制证书年检的管理城乡规划编制证书年检,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四)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一)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三)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建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或调整一批不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行政审批项目,共计125项,其中取消97项,调整28项(目录附后)。
第四批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5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处 置 方 式实施部门1取水许可证年审取消市水利局2重庆市学生军训基地审批取消市 教 委3国家二类(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审批取消 市劳动保障局 4
防盗安全门生产登记
取消
市
公
安
局 5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取消 6
受理申请港澳商务签注有效期在1年以下的
企业或经营单位的备案取消
7
水域龙舟竞渡、体育竞赛、大型渡江游泳许
可取消
8出租房屋登记核准取消 9犬只准养的审批及收费取消 10危险物品购运证(放射性)取消 11单位公章管理卡取消 12水域服务业登记备案取消 13船民变更从业单位后办理变更登记取消 14旧机动车交易特种行业许可取消 15
美术品展览、展销活动的审批
取消
市
文
化
局 16改建、迁建、拆除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审批取消 17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审批调整,改为备案 18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的审批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19兽药制剂许可证取消市农业局20乳品加工厂建厂审批取消 21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审批
取消
市
药
监
局 22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登记取消 2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年检取消 24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审批取消市民政局25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审批取消 26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审批取消 27
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
其他建设工程审批取消
市民政局
28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核准取消 29收容站(点)的审批取消 30
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
取消
市
工
商
局 31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审批取消 32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核准取消 3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审批取消 34商标印制单位证书(印制商标单位审批)取消 35商标印制单位证书验证取消 36
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商标印制
业务管理人员资格核准)取消
37酒类广告审批取消 38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指定代理公司审批取消 39设置广告显示屏审批取消 40广告专业技术资格核准取消 41房地产广告备案取消 42合同鉴证取消 43粮食收购证取消 44
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调整,由经纪人协会发
放
45进口汽车销售备案取消 46“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命名取消 47没收违法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核发取消 48市场登记证取消 49
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质
考核和发证
取消
市
交
委 50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及发证取消 51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取消 52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资格评审取消 53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资质核准
取消
市
交
委 54
国内水运企业(含合资、合作水运企业及服
务企业)更名和注销许可取消
55
国内水运企业增减船舶运力(客船、危险品
船、进口二手船除外)国际船舶进入国内市
场审批取消
56
化工企业质检机构认证
取消
市
经
委 57易制毒化学物品生产许可调整,改为登记 58煤炭工业重大项目建设初审调整,改为日常工作 59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
核(直管煤炭企业事业单位)调整,改为日常工作
60
矿山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政工中级职务资
格评审确认调整,改为日常工作
61
散装水泥资金预、决算批复
取消
市
财
政
局 62
国外赠款项目执行机构向赠款受益方收取管
理费的审批取消
6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的审批取消 64
契税减免税额超过10万元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65
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66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备案取消 67工资宏观调控审批取消 68经营者年薪制审批取消 69
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有关文化交流协定利用
档案审批
取消
市
档
案
局 70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审批取消 71
已到开放期限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档
案开放审批取消
72
国家档案馆无合法继承者的寄存档案开放审
批取消
7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办
法审批取消
74建立企业档案馆审核取消 75公布非国家所有档案的审核取消 76
企业档案馆申报登记
取消
市
档
案
局 77成立企业档案馆备案取消 78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部直属
的院校成立档案馆备案取消
79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级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
实施细则备案取消
80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各级公司制定的具
体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备案取消
81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的档案管理实施办
法或工作细则备案取消
82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具体档案
管理实施办法备案取消
83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备
案取消
84交通档案销毁清册备案取消 85
查处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案件备
案取消
86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的城镇控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市
规
划
局 87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区县(自治县、市)政府
所在城镇建制镇(含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心
镇)的总规审批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88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的各城市分区规划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89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符合批准的
修建性详规的非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
市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的非重大建设项
目的审批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90
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基本建设技术改造
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
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9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年检调整,改为每两年1次 92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
取消
市
园
林
局 93
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园
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取消
94游乐园规划建设选址审核取消 95
审批使用以工代赈资金项目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市 计 委
96
城市雕塑制作资格审批
取消
市
建
委 97
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建(构)筑物建设的审
批取消
98建筑材料、设备登记备案取消 99
迁移、拆除道路照明设施许可
取消
市
市
政
委 100车辆清洗站运营许可取消 101户外灯饰设置许可取消 102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取消 103
月均用水量6000立方米以上建设项目节水设
施设计方案审批许可和新增用水方案审批许
可取消
104
卫生用品审批
调整,改为备案
市
卫
生
局 105医用氧舱购置批准书取消 106强化食品审批取消 107特殊营养食品审批(加药食品)取消 108辐照食品初审取消 109保健食品初审取消 110
外商投资企业预约用地登记
取消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111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调整,部分下放区县
(自治县、市)
11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调整,由行业协会管理 113房地产中介机构年检取消 114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取消 115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取消 116地质勘查单位资格核准调整,改为注册登记 117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证书审批
调整,改变管理方式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118矿业权评估机构资格认定调整,改变管理方式 119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审批调整,由行业协会管理 120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调整,改变管理方式 121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核准调整,改变管理方式 122白蚁防治人员岗位证书核准调整,由行业协会管理 123食盐代理批发许可证年检取消市盐务局12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调整,行业协会管理市 科 委125
企业人员流动调动审批
调整,只保留“企业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员调动和政策安置性调
动审批”。市人事局
城市规划要买多久的社保才能注册?
注册城市规划注册需要提前三个月购买好社保城乡规划编制证书年检,才能在单位注册。目前一年价格在4-6万左右
北京市设计出图专用章如何办理
这个是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2003年出的文件,里面提到了【到深圳市勘察设计协会领取新的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搜索了一下,北京市也有这样的单位,叫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建议你和他们联系一下,实在不行就自己刻一个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后附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2003年文件内容。
关于启用新的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的通知
各有关设计单位:
近期,建设部换发了我市8家单位新的工程设计证书及批准更名了一家设计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管理,统一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式样,广东省建设厅监制了上述9家具有工程设计资质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共9枚)。上述印章自 2003年7月 30日起启用。同时, 2003年6月 4日由我局《关于启用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的通知》(深规土[2003]236号)启用的上述9家单位的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共9枚)由我局收回注销。请各有关单位于2003年7月28日前;到深圳市勘察设计协会领取新的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并办理旧印章的注销手续。
特此通知。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