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城市规划应当以什么目标和任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以什么目标和任务编制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城市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以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编制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为任务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什么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什么和社会发展规划
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3.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编制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编制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编制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编制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其他建制乡(镇)。规划区是指城乡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娜允傣族历史文化名镇适用《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娜允傣族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 自治县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先规划后建设和建管并重的原则,突出边境口岸城市和地方民族特色,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娜允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城乡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城乡建设,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二章 规 划第八条 自治县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以县城为中心的口岸城市、边境口岸型特色小镇、历史文化名镇、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进行编制。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边境经济合作区规划等相衔接。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城的总体规划,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普洱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边境乡(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其他乡(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的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将城乡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城乡规划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将防灾减灾、绿地亮化、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信、消防、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第三章 建 设第十三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能施工。第十四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任何单位不得将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第十五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第十六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安全、美观的原则,突出傣族、拉祜族、佤族等民族特色建筑风格,建立建筑图集数据库,无偿为居民住宅建设提供建筑图集等服务。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城主要街道、县城出入口、广场、公园、景点、风光带、雕塑等公共场所的亮化和绿化建设。亮化和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章 管 理第十八条 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具体责任区和责任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街道、广场、公园的清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