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 急求关于基层政府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的论文资料
吉林省小城镇建设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导 言
小城镇作为连接城乡城乡规划编制相对滞后的桥梁和纽带城乡规划编制相对滞后,在推动城乡一体化、推进城镇化和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城乡规划编制相对滞后,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加快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小城镇建设已经成为关系到经济和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方面,小城镇问题愈来愈受到广泛的关注,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0]11号文)《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十五"计划建议等要求,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发展县域经济和加快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战略方针,在对我省小城镇现状和发展条件初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规划纲要。
A 吉林省小城镇的建设发展现状
一、小城镇的基本特征
吉林省小城镇建设发展的特点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小城镇建设发展具有明显的地带性
根据全省的地貌、气候和资源等条件,可以把我省划分为东、中、西三个自然、经济地带。
东部地区小城镇约占全省总数的31%左右,这一地带的小城镇中工矿镇占较大的比重,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规模一般较大;中部地区约占全省总数的54%左右,城镇密度明显高于东西两地带。这一地带的小城镇多为农业服务型和农副产品集散型的,城镇非农业人口一般较少;西部地区小城镇约占全省总数的15%左右。这一地带的小城镇职能,总体上与中部地带的情况接近,但城镇规模一般相对更小,城镇发展水平明显落后。
(二)小城镇的综合经济职能不强,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较低
自1979年以来,吉林省小城镇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取得城乡规划编制相对滞后了长足发展。但基于种种原因,城镇的综合经济职能不强。
吉林省的小城镇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依靠森林或矿产资源发展的工矿镇;二是围绕农业发展的农业服务型小城镇;三是依托便利的交通条件发展的农副产品集散型小城镇;四是受大城市强烈影响的小城镇。
工矿型小城镇,一般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为了开发某种资源, 在原有工矿点或资源赋存地由国家投资扩建或新建的林业、矿业和矿产加工地。如松江河、泉阳、露水河、大石头、红梅、大栗子、红旗岭、夹皮沟、天宝山等。少量小城镇是围绕较为精细加工产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如石岘、开山屯、新站等。这些工矿镇(特别是以采掘和粗加工产品生产为主的小城镇)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由于经济部门单一,抵御风险能力较弱,企业负担过重,难以顺利适应市场需求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同时,受旧体制旧政策的影响,观念落后,再加资源萎缩、市场竞争力较弱等因素的作用,城镇经济发展速度明显滞缓。
农业服务型小城镇,多是为满足组织农业生产、调配农用物资、管理相应的行政事务等要求在基层政府驻地发展起来的。这类城镇一般仅具有一些主要服务于本行政区域的小手工业和集市贸易以及金融、邮电等机构,如巴吉垒、八屋、大岭、万宝等。这些小城镇数量多、分布广而服务范围小,受资源、资金等限制,经济水平一般都比较低,城镇规模较小,有相当一部分仅具有农村集镇的功能。
农副产品集散型小城镇,多是依靠便利的交通条件发展起来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类小城镇由于商品流通快、信息灵活,发展比较迅速。如烟筒山、山城、朝阳川、郭家店、太平川等。还有少量的此类城镇是由于政策措施得当而发展起来的,如万良、五棵树等。从总体上看,这类城镇是我省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小城镇。
大城市影响型小城镇,主要是指邻近大城市,受大城市技术、资金和市场的作用,近年来机遇把握得比较好,又有适当的交通条件,发展比较迅速的城镇,如合隆、卡伦、兴隆山、米沙子、大屯、玉潭、孤店子等。这类小城镇商品经济活跃,有一定专业化分工。
前两类小城镇数量多,分布广,面临的问题较多。后两类小城镇虽然数量少,但活力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三)城镇职能几乎完全由本地非农业人口(户籍)实现
由于我省小城镇的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较低,吸纳农业剩余人口的能力比较弱,体现城镇职能部门的职工几乎完全是本地非农业人口,这同沿海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些小城镇的状况有很大差异。从我省的情况看,本地籍非农业人口不足0.2万人的建制镇,绝大多数还不应算作小城镇。
(四)发展条件的特殊性
吉林省的小城镇发展同我国沿海一些省份相比,存在着时间和空间上的特殊性。
在时间上,沿海地区小城镇发展起步是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不仅占有先行及少竞争力的优势,而且有国家政策相对宽松的优势。由于时间的落后,我省小城镇的起步发展,失去了这两方面的优势。
在空间上,吉林省地处内陆,除少部分边境地区外,大部分地区不具备发展来料加工型产业的优势。但吉林省处于亚洲玉米种植带,土壤、气候等有利于温带作物的生长,并且具有多种动物繁育的良好条件,因而适合围绕农业产业化发展龙形经济。此外,吉林省居东北区中部,交通地位比较重要,交通网络比较完善,有利于各种货物的流通。再则,吉林省与俄罗斯和朝鲜接壤,有较多的口岸。这些空间环境的特殊性,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作用于吉林省小城镇的建设发展。
按吉林省小城镇发展的时空条件和建设情况,总体上应采取选择一些条件优越的小城镇集中发展的战略,特别是以农副产品生产为背景的小城镇更应如此。因为,走农业产业化道路,要求有技术、原料和市场三重保证,这对于小规模经营来讲,难以抵御各种风险,而必须规模经营,龙形产业的龙头需选在条件优越的小城镇较大规模建设,才有利于经济的稳步和持续发展。另外,农业产业化形成大量的农副产品加工业,这些企业多属排放大量污物的部门,这类工业集中建设有利于污染物的统一净化处理。
二、小城镇在省域城镇体系中的地位
我省城镇体系等级规模结构的人口总量对比,?quot;两头大,中间小"的状况。一方面是长、吉两个特大城市双星璀灿,另一方面是为数众多的小城镇繁星似锦。目前,吉林省城镇体系整体发展处于非均衡状态。小城镇非农业人口总数占全省城镇非农业人口的21.35%,低于长、吉两市市区非农业人口占全省城镇非农业人口27.9%的比例,而高于中间三个级别城市所占比例的平均值,在城镇非农业人口按城镇规模的分布上占有一定的地位。
吉林省小城镇的职能单一性很强,为数较多的农业服务型城镇,一般只具有地方意义,在全省城镇体系中作为城乡联系的纽带,主要起基层管理的作用;工矿型、农副产品集散型和大城市影响型城镇,虽然具有一定的区域意义,但经济总体规模较小。小城镇全部国内生产总值约占全省总量的20%(含200万非农业人口和900余万农业人口实现的国内生产总值),经济地位很低。小城镇为其他层次城市提供的产品,大部分是最初级的(属于第一产业的)产品,没有形成合理的产品加工与供给关系。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小城镇建设发展的主要问题
1、小城镇建设水平较低,投资环境不良
全省目前还有127个小城镇没有用上自来水,小城镇自来水普及率为65.37%,比全国平均值约低16个百分点;有高级、次高级路面2271万平方米,人均7.1m2,比全国平均值约低0.3 m2,有排水管道总长度184.1万米,人均占有长度0.58米,比全国平均值约低0.2米;小城镇共有住房面积4864.84万m2,人均住房面积15.4 m2,人均居住面积9.23 m2,比全国平均值约低4m2;住房砖瓦化率为80.6%,比全国平均值低15个百分点。由于我省小城镇建设资金投入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998年我省小城镇人均各项建设投资268元,同期全国平均为679元),致使小城镇建设水平的差距还在扩大。
全省小城镇镇区建设用地共为633.88k m2,按户籍人口计算人均建设用地为200.65 m2,远高于全国人均126.53 m2的水平,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算的人均建设用地同全国平均值的差别更大。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我省小城镇建筑层数低,建筑密度小,土地开发程度不高造成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的过高与人均建设物化资产量的相对较低形成巨大的反差,更反映了我省小城镇建设水平相对较低的状况。
这种低水平的小城镇建设状况,直接影响着产业投资的产出效益,导致招商引资的吸引能力较弱。投资环境的不良除了建设水平的因素外,还有思想观念和区位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2、小城镇建设基本属于自然发展状态,职能分工模糊,中心镇功能作用不明显
吉林省的小城镇,绝大部分是80年代以来随乡改镇在基层政府机关驻地形成的"城镇型"居民点,改镇之前大部分仅具有集镇功能。为了使其实现城镇功能,多数小城镇在基本上没有外来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面向本行政区域的市场,组织上马了一些规模较小的属于二、三产业的工商企业。由于缺少科学的区域性规划和高层次计划指导,形成了镇镇雷同的产业构成,在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的过程中,个体工商业也加入了这种百镇一面的产业竞争之中。这种无序的竞争,严重地制约了小城镇的建设发展速度和社会经济效益,同时也造成一些条件较好的小城镇不能充分发挥其优势,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其区域地位和功能,这种状况又反过来作用于经济和社会,导致不能实现良性循环的发展状态。
3、多数工矿型小城镇经济发展滞缓,功能相对萎缩
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一些依赖地方资源开发建厂建矿发展起来的工矿型小城镇(许多这类城镇是一厂一镇或一矿一镇),由于企业技术落后,产品初级单一,抵御风险能力差,竞争力不强而面临困境。特别是以采掘业为主的小城镇,资源的柘竭更加剧了困难的严重程度。工矿企业停产半停产造成城镇经济总量缩减,企业下岗职工充斥商饮服务业,市场呈低效益的"繁荣",城镇功能相对萎缩,个别一些这类城镇出现人口下降的状况。这类小城镇有泉阳、湾沟、桦树、天宝山、福洞等。
(二)制约我省小城镇建设发展的主要原因
导致我省小城镇发展相对落后,造成上述问题主要有七种因素:即区位因素、观念因素、技术与人材因素、资金投入因素、行政区划与行政体制因素、计划经济惯性作用因素和小城镇规划的合理性与实用性因素。下面重点说明后面三种因素的影响。
我省行政区划共有乡镇856个,平均每个乡镇人口约为0.2万人,比山东、江苏(两省平均都约4万)等省份的乡镇人口规模小得多(这两省正在调整乡镇区划,目标是平均每乡镇6万人口左右)。乡镇人口规模过小,难以形成具有一定质量的小城镇。另外,由于行政区划的限制、行政管理体制的矛盾,往往造成建设项目的不合理选址,进而导致小城镇建设发展的不合理。
计划经济时期,我省在资源赋存地建设了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围绕这些企业形成了一些工矿型小城镇。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不仅这些企业机制反映了强烈的不适应性,人们的观念也反映了很强的不适应性,这种惯性作用严重地制约小城镇的经济与社会的建设发展。除了机制和观念的不适应,国有大中型企业多存在企业办社会的现象,增加了企业负担;又由于长期的高积累低分配政策,企业为国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却背负着大量离退休职工和职工冗员过多的重担,这些状况也同计划经济的影响相关,并且都严重地影响这些小城镇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为了有利于小城镇的发展,国家特别重视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工作,我省各有关部门也相应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资金和技术力量不足等因素,小城镇规划的编制相对滞后,难以很好地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到99年底,我省累积编制完成城镇总体规划(包括建设规划)的小城镇共有368个,占全部小城镇的85.58%,而这些已完成的小城镇规划中,已有很大一部分需要修编。在编制时间不长的规划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完成任务而编制的,因其投入很低,成果的合理性和实用性相对较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编制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包括市、县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目前,我省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已经完成了90%以上,这些规划成果对于指导小城镇的规划建设起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多数城市总体规划,对于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内容做得比较粗浅,还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一定区域内小城镇布局的科学合理。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分别从区域和城镇自身的角度,确定城镇的区域地位、职能、规模和具体的建设布局与设施标准,其规划的合理性与实用性是小城镇良性发展的重要保证。
B 吉林省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方向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及我省小城镇发展现状,全省小城镇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发展的精神,紧紧围绕促进全省经济发展这个中心,坚持小城镇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相结合、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相结合,与生态省建设相结合;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重点培育、强优劣汰、量力而行、、有序推进、以点带面、快速发展的方针,使我省小城镇真正成为一定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重点建设"十五"期间可提升为小城市的重点镇,积极培育作为远景发展为小城市的区域中心镇,加速发展大中城市周围的卫星镇,合理建设各类区域中心镇。
二、基本原则
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和最佳,"十五"期间,小城镇建设主要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择优发展原则
即选择条件比较优越的小城镇,优先建设发展。
(二)集聚发展原则
改变小城镇建设重数量不重质量的偏向,引导人口和物质要素向中心镇、重点镇集中,以提高投资的产出比。
(三)生态优先原则
优先发展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产业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城镇。
(四)分类调控原则
针对不同类型城镇的主要问题和矛盾,采取不同的发展控制措施和对策。
(五)配套建设原则
在小城镇的建设方面,为创造最好的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进行各种设施的合理配套建设。
三、发展战略设想和目标
(一)发展战略设想
二十一世纪将是我国小城镇大发展的世纪。按照系统非均衡发展的战略思想,采用"点、轴"区域系统开发理论,我省小城镇建设战略上分三步走:
第一步,重点建设小城镇的"点"。针对我省实际情况,优先发展、重点扶持具有区位优势、产业优势、资源和规模优势的中心城镇,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加以指导和倾斜。
第二步,重点发展小城镇的"线",进一步完善"点",适当考虑"面"。在区域中心镇建设发展的基础上,与省域城镇体系布局规划相对应,按照三级发展轴线,采取轴线延伸,逐步渐进的发展形式,重点发展轴线上的小城镇。
第三步,在"点""线"上小城镇逐渐建立完善的情况下,以发展"面"为主。最终形成我省小城镇在地域空间上的科学合理布局,形成我省经济发达、规模适当、类型多样的,小城镇经济、社会、建设发展良性循环的小城镇体系。
到本世纪中叶,力争把我省多数小城镇建设成为具有二十一世纪特点的,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优美的田园风光、典雅古朴的城镇景观、宁静舒适的居住条件、对广大农民和大中城市居民有巨大吸引力的跨世纪新兴小城镇。
(二)总体发展目标
吉林省的小城镇建设发展,应与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作为经济建设的主要载体,在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1、优先发展具有产业优势、区位优势、资源和规模优势的区域中心镇及重点镇和卫星镇
在我省城镇体系规模等级结构中,少量处于接近县城(或县级市)地位的小城镇和个别条件特别优越的小城镇,应加大力度促进发展,强化其在省域城镇体系中的地位。这类城镇将从小城镇中分离出去,在省域城镇体系中担当更重要的角色,可发展成为县城或小城市。
选择100个左右小城镇作为县(市)域中心镇,"十五"期间重点发展五十个,另外五十个在"十五"以后纳入重点建设的行列。对于基础比较差又没有什么优势,而且城镇之间距离近的一些小城镇,应调整归并到其他小城镇。其余小城镇作为一般发展对象,通过政策引导和积极的措施推进,使其发挥应有的城镇功能。
2、人口与建设用地发展总量
非农业人口规模过小的小城镇,难以发挥城镇应有的功能。根据吉林省的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不宜低于10,000人。到2005年,小城镇城区人口总量控制在500万,百强镇城区人口应达到20,000人以上。
根据城镇职能的不同,小城镇人均建设用地(指镇区,下同)标准亦有所差别。综合性较强的小城镇人均建设用地宜取120-130 m2,工矿型小城镇宜取100-120m2,农副产品集散型小城镇宜取110-130 m2。由于小城镇现状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达200m2,调整降低人均指标需要有个过程,根据需要与可能,确定到2005年,人均建设用地150-160m2,小城镇建设用地总量约为600平方公里(含城区农业户籍人口用地,下同)。通过逐步调整,到2015年,按前面的标准,建设用地总量在600-700平方公里之间。
3、小城镇建设水平
到2005年,小城镇人均面积达到18平方米左右,小城镇供水、供电、通讯、交通等公用设施要基本齐全、配套,逐步建成一批基础设施比较配套,环境比较优美的居住小区。小城镇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人均生活用水量为120升/日,排水管道服务面积达到25%。到2015年,小城镇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人均日生活用水量为180升,排水管道服务面积达到60%。
到2005年,全省小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5平方米,2015年达到7 m2,生活饮用水水质达标率2005年达到95%,到2015年达到100%;2005年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5%,2015年达到40%;生活垃圾清运率2005年达到90%,2015年达到95%以上,处理率2005年达到70%以上,2015年达到85%以上。
C 重点小城镇的建设发展
这里采用城镇发展潜力作为选择我省重点建设小城镇的依据。评价小城镇发展潜力共用A、B两组16项指标。A组指标主要用以测评城镇发展的内在潜力,即城镇现状经济社会发展集聚规模和结构特征对城镇发展的内在影响力,包括城镇人口规模、工业总产值、工业产值增长速度、商业销售额、居住适宜程度、城镇基础设施水平、财政收入、城建投资规模、科教文卫水平、产业发展后劲等十项指标;B组指标主要用于测评城镇发展的外在潜力,即区域条件给城镇发展提供可能的外在影响力,包括腹地范围的大小、腹地人口密度、影响范围的农民人均收入与竞争城镇的距离等六项指标。综合考虑这些指标的原因是:作为城镇化原动力的工业化已不再是城镇化的唯一动力,包括旅游业在内的第三产业在城镇化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城镇发展机制呈现动力多元化、资本多元化的倾向。过去,城镇的形成与发展更多地依赖于国家计划投资于第二产业,而现在,城镇发展更多取决于非政府资本的投入。因此,地方经济基础状况、吸引外资的能力和吸纳量决定着城镇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根据上述综合指标,确定以下的小城镇为发展的重点镇:
兴隆山、合心、大屯、五棵树、大坡、弓棚、卡伦、米沙子、合隆、玉潭、左家、春光、红石、平安(舒兰)、烟筒山、乌拉街、岔路河、天岗、山门、范家屯、怀德、杨大城、石岭、双山、横道河、渭津、寿山、山城、海龙、辉南、抚民、孤山子、六道江、板石、万良、松江河、石人、马鹿沟、太平川、巨宝山、长山、蔡家沟、平安(白城市)、安广、万宝、四方坨子、石岘、官地、朝阳川、二道白河、鹿乡、上河湾、达家沟、哈拉海、优龙泉、夹皮沟、白山、红旗岭、江密峰、新站、白石山、郭家店、二密、红梅、三源浦、仙人桥、松树、五家站、瞻榆、大石头、黄泥河、老头沟、开山屯、松江、天桥岭、大兴沟、百草沟、头道、南坪、英安、敬信、放牛沟、孤店子、五里河、孤家子、营城子、鸭园、花甸、果松、王府站、大布苏、陶赖昭 第四章 实施规划的政策与措施
一、加大改革力度,建立适应小城镇快速发展的现代管理机制
(一)按有利于小城镇建设管理的原则,理顺条块关系,适应市场经济运作的要求,使政府由直接干预经济项目建设,转变为指导、调控和服务经济建设。要重点理顺工商、税务等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镇级财政,强化政府的城镇建设与管理职能。
(二)小城镇建设要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小城镇的建设给予积极的支持,清除障碍,适时适度地调整、充实必要的政策法规,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和推动小城镇的合理建设。要实行任职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目标落实,确保小城镇建设大目标的实施。
(三)适当调整乡镇行政区划,扩展小城镇生存发展的空间。通过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改变目前小城镇资源少、规模小、市场小的状况,促进小城镇的合理布局和加速小城镇质量的提高。
(四)建立适合研究与评价小城镇管理的统计指标体系。在明确小城镇概念的前提下,单独设立以小城镇为对象的社会经济指标统计系统,具体采用的统计指标应根据研究和评价管理的需要确定,并纳入政府统计部门的正常统计工作。
二、全面推行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拓展投资融资渠道
(一)鼓励招商引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实行招商引资的奖励政策,积极争取外来资金投入小城镇的建设。全面放开小城镇建设的准入领域,营造公平竞争、一视同仁的发展环境,建立适合新型合作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超常规发展的运行机制。重点围绕农业产业化和具有市场潜力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个体私营企业。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联办等形式进入 小城镇的信息服务、教育培训、体育文化、旅游业等第三产业;鼓励参与小城镇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交通运输、卫生保健等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二)深化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鼓励房地产开发,推行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标和拍卖方式供应,按市场机制建立和完善小城镇土地市场体系,发挥土地资产效益。
(三)构建小城镇市政和公用事业经营市场,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化。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经营,运用市场机制调节相关使用、利用的收费价格,促进资金周转,加大建设投入,改善小城镇投资环境。
三、完善法律机制,规范建设行为
(一)制定出台《吉林省小城镇建设管理条例》。根据小城镇的城乡过渡性特点和吉林省特殊的自然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尽快出台《吉林省小城镇建设管理条例》,为解决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包括资金、技术队伍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诸种矛盾和问题提供帮助。
制定出台符合我省实际、科学合理的全省重点镇评定标准,采用城镇发展潜力的综合量化指标,作为确定重点发展小城镇的依据,对重点发展的小城镇重新进行科学合理的评定,并由省政府公布重点镇名单。采取年度检查、考核的办法,对重点发展小城镇进行动态管理,实行优胜劣汰。
(二)科学制定县(市)域城镇体系和小城镇体系规划。加快编制我省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以便合理调整小城镇的布局,协调小城镇间职能分工和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关系;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抓紧制定全省小城镇体系规划,引导和调控全省小城镇逐步走上布局合理、功能明确、设施完善、协调发展的轨道;积极调整和修编小城镇规划,以提高小城镇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指导小城镇建设,促进小城镇良性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和实行鼓励加快小城镇发展建设的政策和措施
(一)调整完善有关小城镇建设的金融、财政、税收等政策,强化对小城镇建设和产业发展的鼓励与限制作用。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条件的小城镇和产业,分别制定相应的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政策,特别要采取优先龙形经济发展的政策,用适当的政策导向促进小城镇建设由无序向有序、由粗放向集约的合理建设发展。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破除城镇化障碍,促进人口合理流动。通过户籍改革,改革现行的人口二元化管理制度,疏通人口城镇化渠道。一方面促进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建设,更好地发挥劳动力的资源效益;另一方面扩大市场需求,拉动经济更大的增长。
(三)实行对区域中心镇、重点镇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培育建设中心镇和经济强镇。选择具有一定优势的小城镇,给予较优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做大做强中心镇和经济强镇。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实行重点镇、试点镇的动态管理。
五、推进文明社区、文明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社区文化、小城镇文化,运用多种形式,加大精神文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不断丰富小城镇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小城镇。
城乡规划的作用
一 强调城乡综合规划
《城乡规划法》最重要的改变是更加注重城乡统筹。它不仅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也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意味着城乡二元的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进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而是从法律意义上给予城乡规划编制相对滞后了城乡统筹发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体内容上,《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管理的强化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协调城乡规划布局上。
城乡空间布局对于城市规划,是最核心的内容。如何理解呢?以一座城市规划为例。其规模比较大,周边有山有水,城市只是中间的平原部分,山水及周边土地不属于城市范围。按照旧的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考虑的只是城市边界内的规划范围,城市之外的区域,即使是近邻的区域也是规划法覆盖不到的,城市之外区域执行的是国务院村镇建设管理条例,所以城乡规划被人为分割成两层,即二元化。但是城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城与乡的边界范围就模糊城乡规划编制相对滞后了。按照城市规划法规定,大城市是指城市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农村人口不作为确定城市规模的指标。例如一个市有500万人,城区人口只有50万,按旧法的概念它就只能算作中等城市,但就新法而言这样的城市就是大城市了。两部法律完全是不一样的概念。城乡规划法取消了城市边界的界定,也就取消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界限,以后将会有户籍等相关适应法规和配套政策陆续出台。因此,这种影响将是根本性的。。
二 将人居环境建设作为目的之一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比,另外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是把人居环境建设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城乡规划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这不仅仅是增加了几个字那么简单,而是将过去的实体空间规划提升到以人为本的居住环境建设层面。
而且由此可以明确,改善人居环境已经成为《城乡规划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确立。而且,还明确规定了一点,改善人居环境的工作是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来做,这是非常本质的改变。也可以理解为人居环境建设已变成了政府的责任。
在具体要求上,城乡规划符改变了城市规划法为规划编制而规划的指导思想,强调城乡规划要与经济、社会、环境等协调发展融合在一起,这也为建设和谐人居环境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简单的说,以前的城市规划法是摆在那里让有关部门去执行,现在的城乡规划法在内容上是互动的,城乡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被动局面将得到改变。城乡规划法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了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等要求。
当然,城市建设有一定的周期,城乡规划法对人居环境的影响不会立竿见影,真正发生变化应该是实施一段时间之后。
三 为城市未来的发展扫除了障碍,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原有的《城市规划法》为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专设了一章(见第三章),对新区开发作了专门的规定。回顾城乡规划编制相对滞后我国开发区的建设历程,我认为这也是起到积极作用的,在当时需要以经济发展为龙头带动城市的发展,以经济发展为核心。但是,经济开发区最大的失败就是浪费了土地。现在土地是最宝贵的资源,18亿亩生存底线已经比较接近。
而新法取消了这一内容,明确||地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不得设立各类城市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显然,取消此项有三大作用。首先,有助于城市规模的健康发展。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结合得不好,也不能成为一种城市发展的主流模式。其次,这样做有助于节约土地,对于增加城市的活力会有帮助。开发区占地多,生活设施不完善,缺乏活力。第三,有助于城市复合发展。
在城市性质的界定上,新法做出了一个极有利于城市发展的决定。按照《城市规划法》第19条规定,城市规划编制时首先要对城市性质进行明确定位,继而对城市产业结构调整产生影响。而随着经济发展的多样化和交叉化,实际上产业发展越来越难以明确定性,比如IBM作为计算机生产是属于第二产业,而作为电子综合服务的提供商则是第三产业范畴。在新的《城乡规划法》中,不对城市性质作清晰的规定,这将对城市未来的发展预留了更大的弹性空间。
四 强化监督职能,政府将对城市建设和房产开发的调控将更有力
关于城乡规划实施内容,原来在《城市规划法》中只有11条,不到1页篇幅,新法则设置了专门章节,包括18条内容,占到2页半篇幅,内容非常充实。为什么增加了这么多内容呢?以前的城市规划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要素控制不是很严,现在城乡规划法对各个程序,比如选址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都有了非常明确的要求,包括乡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的全过程都有具体的要求和规范,没有空白点。此外,各个城市制定细则,没有统一,现在也都有了明确|| 的标准。这样将有助于政府主导城市发展的规模、方向、速度,调控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
由于以前不是特别清晰的监督制度,原来的规划与市场结合得很弱,导致城市规划滞后于开发,现在提了很多具体的要求了,更加有法可依了,有助于城市以规划为龙头引领城市发展。这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为什么说城市发展的滞后会严重制约社会经济发展
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是城乡规划编制相对滞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障碍城乡规划编制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为城乡之间的户籍壁垒,两种不同资源配置制度,以及在城乡户籍壁垒基础上的其他问题。“城乡二元结构”是什么?1.城乡之间的户籍壁垒。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这标志着中国以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为核心的户口迁移制度的形成。在改革以后,暂住证制度既可以看做是这种城乡壁垒存在的标志,也可以看做是弱化这种壁垒的一种措施。2.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制度。改革前中国社会中的资源是由行政性的再分配,而不是由市场来进行配置的。比如,教育和公共设施的投入。城市中的教育和基础设施,几乎完全是由国家财政投入的,而农村中的教育和设施,国家的投入则相当有限,有相当一部分要由农村自己来负担。3.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壁垒,事实上是将城乡两部分居民分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这两种社会身份在地位上的差别,从城乡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不通婚上就可以看得出来。目前国家每年为城镇居民提供上千亿元的各类社会保障(养老、医疗、失业、救济、补助等),而农民生老病死伤残几乎没有任何保障,农民还要上交乡村统筹为五保户、烈军属提供补助救济。改革开放以来,城乡规划编制相对滞后我国实行了一系列旨在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改革举措和政策措施,如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农民土地承包权的长期稳定;调整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战略,支持农业和轻工业的发展;支持发展乡镇企业,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逐步放开农产品流通和价格,培育农村商品市场;实施城镇化战略,积极发展小城镇等。但是,不可讳言的是,我国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在继续发展,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在趋于强化。城乡差距扩大表现在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上,近年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远远落后于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城乡收入之比由1978年的2.57?1983年一度缩小为1.82?此后就不断扩大,2003年扩大为3.231;已超过改革开放初期。假如考虑到城市居民享有的各种福利和补贴,而农民收入中包括生产经营支出等因素,实际收入差距可能要达到6?1。在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已经有了明显提高的情况下,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依然十分突出,除了受工业化阶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外,关键还是制约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诸多体制性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主要表现为:城乡有别的治理体制计划经济时期,为了加快工业化建设,国家一方面运用行政手段,如通过强制性粮食统购统销和工农产品剪刀差,将农业剩余转化工业积累;另一方面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以维持资本密集型城市大工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城乡有别的户籍治理、劳动用工和社会福利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被沿袭下来,尽管一些地方进行了户籍制度改革,但这些改革因为隐藏在背后的社会福利等诸多因素,需要支付的社会成本较高,进展还不大,因而城乡居民在就业机会和社会福利水平事实上的不平等还未根本改变。城乡分割的市场体系从商品市场看,农民由于组织化程度低,一般只能进入城市集贸市场进行零星的、小规模的现货交易,基本上没有进入批发市场,更难以参与大宗远期合约和期货交易,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产品批发贸易基本仍由国有流通企业垄断经营。从要素市场看,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因农业平均利润率偏低和受利益驱动,主要面向城市经济,城市相对充裕的资金没有进入农村,农民参与进入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条件和渠道都十分有限;农村土地转化为工业和城市建设用地还不能直接市场化,必须通过国家征用转化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入市场,一级市场由国家控制,二级市场农民很难进入,农民在土地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分享农地向非农地转化过程中形成的巨额增值收益。城乡分离的工业化模式计划经济时期集中农村资源推进城市工业化,在很大程度上阻隔了我国城乡经济一体化进程。改革开放后,实行城乡分离的工业化模式,农产品生产、流通和加工没有形成有机联系,农民难以分享农产品的加工增值收益;乡镇企业在治理体制上独立于行业治理之外,既无所不包,又自成体系;农村“离土不离乡”的工业化和城市工业化并行发展和过度竞争,使得农村工业在市场供求格局发生变化和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对接后,发展空间受到明显制约,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减弱,直接和间接地影响到农民分享工业化的成果。实行有别的投入机制计划经济时期,为了维持资本密集型城市大工业的发展,国家将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集中投向城市,同时依靠农业积累支持城市工业发展。改革开放后,一方面,农村的资本、劳动力和土地等生产要素在经济效益驱动下,向城市转移和集聚;另一方面,国家在基础设施和科教文卫等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上,继续向城市倾斜,农村却在一定程度上依靠自我积累,如“三统筹、五提留”,进行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由此带来城乡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各方面的差距不断扩大。综上所述,体制性因素事实上形成了农业和农村发展与工业化和城市发展的相互隔离,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关键。4改革的困难充分熟悉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建立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新体制,促进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一元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变,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不仅包括用城市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改造农村生产和生活方式、生产要素重组和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和迁移、城乡产业有机整合和组织方式的变化等,还包括整个社会结构、组织、文化等的变迁。这个过程是一个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长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矛盾日趋突出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充分熟悉加快推进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不失时机地在重要、关键环节推进改革。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是伴随我国现代化进程的长期历史过程,也是一个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进程要求的复杂的社会经济过程,必须充分熟悉到这个过程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熟悉到面临的矛盾和困难。要肯定,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格局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城乡市场分割的局面已经有较大改善。但是,也应该看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关键性体制因素,如城乡生产要素市场的统一、农村土地征占用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依然滞后,有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此,要有充分的估计。要循序渐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根据条件成熟程度,不失时机地在重要环节取得突破;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局部地区先行突破,带动整体推进。5统筹发展深化改革,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城乡一体化的体制和机制,就是要以体制和政策创新为突破口,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不利于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各项制度,从根本上消除阻碍城乡一体化的体制和政策障碍,促使城乡经济体制向不断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在要求的方向转变,为促进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一元经济社会结构转变创造良好的体制条件。深化户籍改革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在有条件的地区取消城乡户籍差别,取消农业户口,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为依据,实行新户籍治理制度。农民取得城市户口以后,与原城市居民一样,尽同等义务,享受同等权利。逐步取消城市各种消费补贴和城市特有的社会福利,同时逐步加大对农村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投入,较大幅度的提高农村居民的福利水平。“土地换社保”推进农村土地征占用制度改革,实行“土地换社保”的政策。改革土地征占用制度,要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公益性用地要提高补偿标准,合理调整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农民间的分配关系;经营性土地要真正引入市场机制,开展集体用地交易试点,由市场机制决定土地占用价格。探讨建立中心政府、省级政府与省以下政府的土地出让金的分成制度,并将土地出让金纳入国家及地方预算,以体现国家对土地的所有者权利,抑制地方政府的扩张冲动和对土地资源的粗放性使用。探索土地出让金按年征收的可能性,以避免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促进地方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农业用地非农化实现“土地换社保”的政策,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形成的批租收益的一定比例,建立专户定向用于失去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税费制度改革加快农村税费制度改革,逐步统一城乡税制。统一城乡税制的主要对策,一是逐步减征直至最终取消农业税,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由此形成的地方财政缺口由中心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解决。二是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财政体制,过渡期内可加大中心和省、地三级对农村财政转移支付的同时,逐步减免和取消乡镇统筹等收费,将农村公益性支出和乡镇行政治理支出列入政府预算,并逐步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三是巩固和完善县统筹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省和县统筹,区别情况实行不同的统筹比例,中心逐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第四,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向农村延伸,逐步扩大社会保障在农村的覆盖面。在有条件的地区,促进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向农村延伸和覆盖进入城市的农民,逐步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一体化。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首先覆盖农业用地非农化过程中失去土地的农民,再覆盖进入城市就业并愿意退出承包地的农村转移人口,进而逐步覆盖到农村地区。提高农民福利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投入,提高农民福利水平。加强交通、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的城乡统筹规划。规范对农村公共品投入并使其制度化,国家新增财政收入和股权收益,用于投资和社会福利支出的,大幅度增加农村的分配比例。第六,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鼓励农民建立新型的经济合作组织,增强农民获取市场信息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发展农村金融积极发展农村金融,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按照市场化原则,适当放宽对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促进农村信用社的股权多元化,股权形成和流动的开放化,努力消除资金流动的城乡封锁和分割。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谨慎积极地促进民间金融发展和改革创新,有条件地放宽对民间金融发展的限制和约束,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第八,深化乡镇行政治理体制改革,切实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稳妥地推进撤乡并镇,适当扩大乡镇政府服务半径,不断提高事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试点推行乡镇政府改为县政府派出机构的改革,减少行政治理层次,大幅度减少行政治理人员,降低行政治理成本。6期待解决城乡二元结构实际上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城乡二元结构全世界都存在,因为城市和农村、工业和农业,无论从形态上还是运行机制上,都是不一样的。所以有二元的表现。美国有二元结构问题,日本也有二元结构问题,值得重视的是二元结构下的体制机制问题。比如改革开放前的工农产品不平等交换,剪刀差是体制机制问题。改革开放后,工农产品不平等交换,剪刀差问题得到了消除。但要素流动中的体制机制问题仍然存在,比如前几年农民工进城务工,在某些岗位不能获得同工同酬,就是体制问题。又比如,农村土地征占用过程中,农民利益流失、地方政府和用地企业获利的现象也是体制机制问题,这种体制机制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解决这种体制机制问题,根本的法是要按十七大精神,用城乡统筹的方式予以解决。当前,要努力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以及劳动就业等方面实现城乡工农平等发展。当然,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深层次矛盾不是一天两天能够解决的,需要花大工夫,经过长期努力予以解决,要从城乡二元结构的薄弱环节入手,比如说先解决劳动力的平等就业问题,进而解决城乡公共产品平等供给问题,再解决土地资本等要素在城乡间配置的公平问题。从根本上讲,化解城乡结构的深层次矛盾,既需要按市场化取向深化改革,也需要政府不懈的努力。这里边有大量的制度安排,也有大量的政策导向,需要逐步的建立健全和完善。7改善思路城乡接合部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地域概念,它因中国特色的政治属性——城乡“二元”管理体制而存在,所涉及的问题远比一般的纯城区或纯农区复杂得多。因此,以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为突破口,深入研究这一地区的“致病”根源,以城乡协调发展的改革思路,探寻解决本地区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不仅有助于提升北京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而且对未来实现城市化的地区也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城乡接合部一个问题久治不愈的“痛感”地带?(一)北京市城乡接合部区位概念?北京的城乡接合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相对于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个纯城区而言,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四区为广义的城乡接合部地区。但事实上,具有典型城乡人口混居特征的地区是在街道事处、乡(镇)行政管辖区界限不明的四环路附近的环状地带,即我们重点关注的狭义城乡接合部地区,它是一个随着城市产业和住宅区不断向近郊扩散,从而使原来以农村为主的市郊地带较快演变为兼有城乡特色的特殊空间。?(二)区域社会问题久治不愈,成为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冲突的交会地如果人们驱车沿四环路一带的某些城乡接合部地区转转,不难发现一个与城市高楼大厦和乡村田园风光截然不同的景象:设施简陋、空间狭小、私搭乱建的房屋破坏了原有村镇规划的格局;垃圾渣土随处可见;街巷路面狭窄不平;风天尘土飞扬,雨天泥泞难行,旱厕气味难闻。生活环境的恶化使地区社会治安环境“雪上加霜”:全市33个实行挂牌督战的高发案地区几乎全部集中在城乡接合部地区,吸毒、贩毒、恶性案件屡禁(打)不止;区内的出租房,尤其是非法出租房成为藏污纳垢的场所……难怪有记者用“城市烂边”来形容城乡交界的环形地带。?作为城区向外扩张的伴生物,城乡接合部问题由来已久,大体要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只不过当时国家征用农地数量有限,问题发生的地域范围和对社会的影响程度较小而已。改革开放后,北京城市建设速度日新月异,国家在城郊征地数量成倍增长。据统计,截至2002年底,朝、海、丰、石四区的耕地面积仅存1.28万公顷,与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年的5.23万公顷相比,减少了3/4。而政治体制改革落后经济发展速度的局面,使得“二元”社会管理体制根本无法应对这一地区人口快速流动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经济、社会矛盾的叠加与累积,使许多问题积重难返。城乡接合部已成为政府头疼、百姓不满的“痛感”地带。8
城市规划设计前景如何
前瞻产业研究院出版的《2013-2017年中国城市规划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对我国城市规划行业主要细分领域的市场前景做了预测分析,下面选取市政工程规划与城市交通规划两个细分市场的分析,可以发现不同业务的面临着截然相异的投资机遇。
市政工程规划市场发展前景较好
市政工程建设中市政工程规划市场前景较好,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因素的考虑:
(1)城市市政设施建设不足与城市化进程的矛盾促使市政工程建设投资加快。
目前我国城市的市政设施仍显不足和滞后,政府财政未来将加大对城市公用事业投资比重,特别是加强对县级城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承担起城市各类市政管网以及大型市政设施的投资,使每年的财政投资与全国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保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这给市政工程承包行业带来很大的发展机会。同时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对市政设施提出了更高、更多的要求,城市道路改扩建、供水工程、供电工程、供热工程、城市绿化、交通绿化等市政工程循环建设将是一个有着广阔发展前景的市场。
以交通绿化为例,我国2015年交通绿化的目标是:公路宜绿化路段绿化率达到90%,铁路宜绿化路段绿化率达到90%。为贯彻实施绿化目标,北京市将重点打造6大绿色交通走廊:2012年重点打造东南线、西北线、滦赤路“山水画廊”、白马路“柳槐大道”、京沈线“杨林绿荫”、顺平路“郊野丛林”等6大绿色交通走廊,通州、顺义、大兴、昌平、房山等区县六环周边及主要干线及旅游路线两侧将率先启动绿化带加厚加密工程,完成100万平米的植树绿化任务;2013-2015年,北京市一般公路将重点启动高速公路辅线两侧、与外省周边道路连接处的绿化带景观工程,完成124万平米的植树及绿化任务,高速公路重点安排京沪、京藏、京哈等高速沿线的植树及绿化任务。
城市轨道交通市场不同业务投资前景呈现较大差异
(1)交通领域投资大头——公路已难以继续辉煌,影响该领域规划设计市场规模的扩大。
公路与铁路建设投资是我国交通建设投资的大头,但经过“十五”、“十一五”的快速建设,二者的投资增速已呈现放缓趋势,特别是公路领域的投资,随着我国高等级公路网络日渐完善,新建公路主要用于弥补中西部偏远地区的路网空白以及发达省份/地区之间的“断头路”,公路投资规模也将大不如前。
从“十二五”规划来看,期末我国公路总里程将达到450万公里,高速公路总里程将达到10.8万公里,二级及以上公路总里程将达到65万公里。而在2011年末我国公路通车里程已达到410.64万公里,高速公路里程达到8.49万公里,前瞻据此测算,“十二五”期间我国新建公路里程比“十一五”下滑26.40%,高速公路新建里程比“十一五”仅增涨2.42%,只有二级以上公路新建里程比“十一五”增加72.27%。这也足以证明,我国公路建设的高峰已过,该领域交通规划设计市场的前景也将受到一定不利影响。
(2)铁路建设资金严重不足,恐难以完成规划目标。
铁路投资在前几年实现“大跃进”,造成了工程质量、运营安全等方面的隐患。而高铁造价又高,是普通铁路的数倍,其建成后由于短时期内未能成网且部分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尚不能使其发挥应有的运力,很多高铁线路建成后都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而又由于投融资渠道少,民营资本难以或者不愿意进入,使得铁路投资部门一直高负债融资。
尽管我国铁路的建设运营存在以上诸多问题,但是中央政府的主要态度仍是支持铁路的建设,铁路建设的主要问题是建设资金严重不足。根据规划,到2015年末我国铁路营业里程将达到12万公里,而受2011年动车事故影响,我国铁路投资已经明显放缓,建设进度比原计划滞后。
2011年末我国铁路营业里程仅为9.32万公里,这意味着2012-2015年每年需竣工6700公里才能完成规划目标,而这个数值远比2001-2011年的年均新增运营里程要大(历史最高新增运营里程为5800公里)。若该规划目标得以完成,以2007-2011年的平均投资成本2.07亿元/公里测算,则2012-2015年平均每年需新增投入1.39万亿元。而实际上这么大的资金投入,铁路投资部门并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源。比如2012年我国铁路的实际投资不到6100亿元,而2013年全国铁路投资安排的资金也仅为6500亿元,与上面前瞻测算的资金需求相差甚远。因此,前瞻认为铁路投融资机制问题不解决,“十二五”铁路建设目标就很难实现,对铁路建设中规划设计的需求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3)35个城市获批建设轨道交通,未来两年或将进入第一轮建设高峰期。
截止2012年底,我国已建成地铁里程超过2000公里,已获批准建设轨道交通的城市为35个,其中20个城市已开通轨道交通。根据各个城市的规划,未来我国轨道交通建设的空间广阔,尤其是近期审批项目的逐步开工,未来两年或将进入第一轮建设高峰期。如果按照轨道交通(地铁、轻轨等)平均造价4亿元/公里来计算,每年平均投入超过2500亿元。
(4)内河航道已建里程与规划相差较远,将是交通领域投资增长最快的领域。
2004-2012年我国内河建设投资一直领跑交通其他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实现高速增长。然而在高速增长态势下,运营里程离规划目标仍相差较远。根据规划,到2020年我国内河高等级航道约1.9万公里(占全国内河航道里程的15%),其中三级及以上航道14300公里,四级航道4800公里,分别占75%和25%,而2011年末我国内河等级航道里程仅为6.26万公里。因此,前瞻预测,“十二五”期间,内河建设投资仍处于高速增长期,对内河领域工程规划设计市场前景形成利好。
(5)交通工程重点项目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我国交通领域内的公路、铁路、轨道交通、内河等重点领域的发展前景不一,其中公路和铁路投资将放缓,而轨道交通和内河前景看好。不多针对不同的交通建设投资,国家均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了布局,下表列示除了“十二五”期间我国交通领域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便规划设计企业对其重点跟踪,有针对性地去争取优势业务。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3)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交申请;
(二)乡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由县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一)占用道路、河道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二)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三)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管线敷设的;
(四)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在规划区内修建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审批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临时建设方承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用途。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
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许可后5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许可结果。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予以撤除。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县)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依法开展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督察的具体办法由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对下级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控制违法建设情况,定期开展考核评价。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监督、行政执法、行政监察的协调、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信息共享机制。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当地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规划建设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联动监测系统,完善城乡规划信息及违法建设监控平台,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对举报的事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重大违法建设的,予以奖励。
第五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实行城乡规划批前批后公示,并提供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的信息资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程时,无法确定其所有人、管理人的,应当通过网站、公示栏、有关媒体并在该违法建设场地醒目位置发布公告等,督促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得少于60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城乡规划的领导、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违法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或者城市新区的;
(三)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四)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第五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批准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
(二)对未申请规划条件进行出让的土地核发土地使用证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经规划条件核实的工程核发房屋产权证件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程序公示、听证等,由本级政府、上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买卖、骗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收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的,或者公示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其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整体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由本级政府责成有关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等措施,强制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阻挠、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对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公告期满后,当事人未接受处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由本级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工程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制定或者实施城乡规划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作弊的,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城乡规划管理失控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绿线、紫线、蓝线、黄线”:
绿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紫线是指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蓝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江、河、湖、库、潭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黄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第六十三条 未设乡镇建制的农场、林场、渔场及独立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9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
关于特色小城镇建设工作报告
区住建局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城乡规划编制相对滞后的目标任务,根据加快小城镇建设的相关要求,以务实的工作作风积、有力的工作举措,极推进城乡规划编制相对滞后我区的小城镇建设工作。现相关情况汇报如下,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的基本情况及小城镇建设取得的成效
区是200312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原市市中区设立的县级行政区,地处成渝经济走廊的腹心地带,辐员面积1258平方公里,辖14个镇、7个乡,总人口81.14万人。近来,按照全域、全程、全面小康要求,小城镇建设取得显著效果,一是统筹编制完善集镇、新村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等发展专项规划,构建现代城乡体系,促进城镇与新村建设良性互动发展。二是建成镇、镇等一批各具特色、功能完善、设施齐备的具有较强集聚辐射能力的中心镇,促进人口、产业、资源等要素向集镇集中,城镇化率不断提升。三是加快新村“258”规划建设,有序引导农民适度集中居住,建设综合体,打造交通道路联成网、骨干产业联成片、公益设施联成体、服务体系联到户、生态农居联成景的风貌。四是小城镇建筑市场监管不断得到加强,小城镇建筑市场更加规范。
二、主要工作
(一)协助完善集镇规划,确保建设有序推进
在指导小城镇建设过程中,我们坚持科学规划引领小城镇发展的原则,一是协助区规划局,组织编制和完善小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从而保证了小城镇建设的依法有序进行。二是及时协调完成了、、、等重点集镇建设的近期建设规划和全区新村建设点的规划,不断提升农民住宅建设层次,为加快促进小城镇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大力指导加快完善道路、雨污水管网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不断提升承载能力。
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我们积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和技术优势,坚持按照个性突出、品位彰显、有机协调、和谐统一的要求,带动城镇面貌整体提升。一是全面加强道路、桥梁的建设指导工作。在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突出前瞻性、科学性、合理性,完成场镇道路建设30多公里,改建桥梁4座;二是全面加强配套设施建设的指导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长远,全面加强小城镇建设的整治开发工作,截至目前,指导完成21个乡镇的水、电、气、光纤等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优化设计街道(桥梁)路灯、弱电迁改等40多千米,指导实施雨污水、自来水及天然气等管网迁改60多千米,修建白马等农贸市场3处;三是指导完成部分重点集镇的风貌改造工作。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要求,实施等乡镇主要街道道路黑化10多公里;完成对、横山等场镇主要街道的建筑风貌整治,场镇承载功能不断提升,人居环境不断优化。四是争取无偿资金,为加快小城镇建设夯实基础。每我们都通过小城镇基础设施、雨污水管网改造等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目前争取到上级无偿资金约5000万元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快新农村建设,加速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一是以“2+4”新村建设为契机,建设“五新一好”新型城镇综合体。二是按照重点突破的原则,着力加快示范点为建设重点,以点示范,以片带面,加快新农村建设进程,统筹推进重点镇、一般镇和重点村建设;三是结合城乡综合治理,全面推进市级示范片和区级示范片建设,让全区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四是农村危房工作有序推进。由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已连续开展四,各项补贴资金足额规范下拨到户。
(四)加强小城镇建筑市场监管,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是成立专职机构,实现乡镇建筑市场的网格化管理。为全面监管、规范小城镇建设市场,2015初,经区府批准,我局创建成立了乡镇综合执法所,把建筑业管理触角延伸到农村和农村建筑市场,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退出 制度 ,依法打击无证、越级挂靠和转包承接工程的行为,小城镇建筑市场得到不断规范,小城镇私搭滥建等违法建设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镇容村貌治理初见成效。二是做好房地产开发和民房确权办证工作。根据我区实际,先后制定了《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农村建房须知》、《村镇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汇编》等办法和资料,规范了小城镇建设审批、监督、执法等各个环节工作,对乡镇房地产开发实施了直接有效管理;实行一站式服务,为村民进行房屋测绘,并做好确权办证工作,很好解决了农民关心的房产确权问题,减少了民间产权纠纷,切实维护了广大群众的财产权益。三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我们从项目审批、招投标、施工等环节进行了全程监督,通过下发文件,召开专题会议,组织联合检查组等形式,做到了服务和管理的双到位,从而有效防范了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五是全面加强建筑人员的技术培训。通过开展技能比赛,组织培训等手段,不断提高农民建筑施工人员的技术素质。
三、我区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
我区小城镇建设工作近来虽然收到了一些成效,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一些发达地区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一)小城镇建设总体水平较低。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区仍然没有完全摆脱农业大区的影子。小城镇建设与发达地区相比仍然偏低,发展速度也相对较慢。
(二)小城镇规划相对滞后。截止目前,除了几个重点镇完成总体规划外,其它镇因资金困难,小城镇控制性规划编制率不高。因此,导致个别镇、个别地段建设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三)小城镇建设资金筹措困难。由于我区是新建区,区级财政薄弱,用于城镇建设的财政资金十分有限;小城镇建设投资主体单一,融资渠道少,资金短缺就成为当前制约小城镇建设发展的主要因素。
(四)违法建设行为时有发生。由于农村建房面宽、点散,乡镇执法所队伍不稳定,人员配备不齐全,区住建局监管力量有限,加之乡镇建设行为多为私人建房,部分乡镇时有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四、下步打算
(一)继续协调推进小城镇规划编制工作。我们要在认真协调做好重点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的基础上,重点着手协助完成其他小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的编制工作,切实促进小城镇建设逐步走上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二)加大建筑市场管理和房地产开发力度。一是继续拓宽融资渠道,扩大投资主体,强化建筑市场执法,加强产权产籍登记管理,做大做强我区小城镇房地产市场,今着力打造一批有规模的小城镇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是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不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三是我们将搞好物业管理模式的调研,健全管理机制,为顺利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做好前期准备,四是规范业务流程管理,创新工作思路,更好的服务小城镇建设工作。
(三)完成市区两级下达的重点工作。高质量的落实好市、区下达的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农村危房改造、新村建设任务等建设项目,全面提升小城镇的承载力。
(四)加快示范区、新村点建设。根据各乡镇的发展定位和特色优势,加快示范区、新村点的建设,努力打造城市综合体、工业、商业、住宅、旅游、生态等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带动效应明显的小城镇。
尊敬的马主任、各位副主任,区住建局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发挥了职能部门的作用,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上级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今后,我们将继续在区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埋头苦干,大力推进我区小城镇建设步伐,强化建设和管理各项职能,把我区城镇化建设推向一个新的更高的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