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有没有勘测的单位?
南京勘察设计资质单位 汇总
单 位 名 称
资质 等级
单 位 地 址
邮 编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甲级
北京西路22号
210024
南京勘察工程公司
甲级
御道街58-1号
210007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甲级
四牌楼2号(东南大学内)
210096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甲级
汉中路209号
210029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级
雨花西路安德里30号
210012
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甲级
中山南路371号
210006
南京扬子石油化工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甲级
大厂区杨村三路
210048
*** 建筑设计院
甲级
华侨路26号
210029
*** 空军勘察设计院
甲级
汉府街18号
210018
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甲级
宁丹路11号
210012
南京金凌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甲级
栖霞街道甘家巷炼油厂内0号路10号
210033
江苏南京地质工程勘察院
甲级
中华门油坊桥贾东村105号
210041
南京工程兵工程学院人防工程设计院
甲级
海福巷1号
210007
*** 工程设计院
甲级
黄浦路3号
210016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
甲级
浦东路20号
210031
核工业南京工程勘察院
甲级
察哈尔路16号
210003
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
甲级
大厂杨新路357号
210044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设计院
甲级
大厂区葛关路268号
210048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甲级
中山南路342号
210005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甲级
慈悲社20号
210029
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甲级
中山南路189号
210005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甲级
洪武路328号
210002
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甲级
虎踞北路21号
210013
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甲级
同仁街31号
210008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甲级
王府大街8号
210005
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甲级
进香河路31号
210018
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甲级
虎踞北路10号-8
210013
江苏省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甲级
北京西路17号2楼
210024
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甲级
广州路189号24楼
210029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甲级
大光路大阳沟98号
210007
南京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甲级
太平南路151号5楼
210002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甲级
鼓楼新村1号
210024
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甲级
中央路214号
210009
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建筑设计研究院
甲级
中山北路200号
210009
江苏工业民用建筑设计院
甲级
大厂区葛关路268号
210048
南京南大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甲级
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A座2508室
210008
南京洛普股份有限公司
甲级
南京浦口高新开发区洛普大厦
210061
江苏中大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甲级
北京东路40-1号华英大厦东4楼
210008
南京苏杰岩土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甲级
三条巷聚怀村10号
210009
江苏省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甲级
珠江路700号B楼4楼
210018
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甲级
珠江路665号4楼
210016
江苏省建苑岩土工程勘测有限公司
甲级
慈悲社20号
210016
南京凯盛水泥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甲级
江东北路305号滨江广场02栋24楼
210036
南京金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甲级
佛心桥3-1号
210016
南京金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甲级
汉中西路1号汉中新城11楼
210029
南京华科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甲级
长府街58号7楼
210002
江苏伟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汉中门大街1号金鹰汉中新城A幢10楼
210029
南京东南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甲级
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14楼
211100
江苏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
甲级
云南路31-1号苏建大厦811室
210008
南京林业大学林产工业设计院
甲级
龙蟠路159号
210037
河海大学设计院
甲级
西康路1号
210098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勘测设计院
甲级
广州路223号
210029
南京电信规划设计院
甲级
云南路 1号
210008
南京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
甲级
汉口路22号蒙民伟楼10F
210093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甲级
水西门外大街 223号
210017
江苏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甲级
北京西路12号
210008
南京医药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甲级
虎踞南路49号-7
210004
南京思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中华路302号4楼
210006
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甲级
后宰门西街12号 (原后宰门小学内)
210016
南京百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甲级
湖南路14号7楼702B
210009
南京城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甲级
上海路15号银城大厦11~13楼
210029
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甲级
北京西路15号2403室
210024
南京中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甲级
白下区大杨村31号
210002
江苏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公司
甲级
珠江路700号
210018
江苏省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甲级
江东北路301号滨江广场1栋13楼
210036
南京华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甲级
山西路98号江苏国贸大厦18F
210009
南京东大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甲级
进香河路35号岩土工程馆301室
210018
南京华业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甲级
马府街16-1号包装大厦7楼
210002
南京兴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甲级
金鹰汉中新城29楼E、F座
210029
江苏智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甲级
汉中门大街1号金鹰汉中新城29楼
210029
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总公司
甲级
大光路26号华东大厦9楼
210007
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甲级
石门坎117号大地豪庭10栋4楼
210007
南京邮政设计所
乙级
江东北路202号
210036
江苏省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长乐路9号3栋311室
210006
江苏苏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乙级
江宁区苏源大道58号
211102
江苏科能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
北京西路22号
210024
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大厂区新华路777号
210048
南京英凯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江东北路301号16楼B座
210036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
乙级
古平岗4号
210013
江苏省电力通信有限公司
乙级
北京西路20号
210024
中建八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中山路179号易发大厦8楼E座
210024
南京威尔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乙级
江东北路204号6楼C
210036
南京热电工程设计院
乙级
中山北路623号
210011
农业部南京设计院
乙级
绣花巷8号12幢
210002
南京邮电大学电信工程勘察设计所
乙级
新模范马路66号
210003
江苏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乙级
马台街139号
210009
江苏省建筑园林设计院
乙级
汉中路218号金鹏大厦A座302室
210029
江苏省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长虹路445号
210012
南京市给排水工程设计院
乙级
中山东路460号13层
210002
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乙级
云南路31-1号苏建大厦20楼
210008
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鼓楼区高家酒馆15号
210029
南京金陵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中山路171号(南京教育学院西二楼)
210005
南京化学工程与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中华门钓鱼台119号
210006
江苏省节能工程设计研究院
乙级
苜蓿园大街52号
210007
江苏省石油集团技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中山北路龙池庵1号
210003
江苏科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大厂区葛关路699号
210048
江苏中宁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
乙级
汉北街68号
210029
江苏省海能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迈皋桥电建路10号
210028
江苏省工程物理勘察院
乙级
大石桥6号
210008
江苏丰华工程有限公司
乙级
南京市中华路363号713室
210006
江苏省建筑装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乙级
云南路31-1号苏建大厦
210008
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
乙级
珠江路700号
210018
南京电力设计研究院
乙级
鼓楼区中山路251号
210002
上海梅山集团(南京)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乙级
西善桥梅山矿业公司内
210041
南京师大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
乙级
板仓街78号
210042
南京江淮勘察工程有限公司
乙级
江宁区东山镇天印路7号
211100
南京广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乙级
六合区南钢集团办公大楼5楼
210035
南京汽轮电力工程设计院
乙级
中央北路80号
210037
南京高科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乙级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86-3号
210038
南京栖霞建设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龙蟠路9号
210037
南京柏海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乙级
汉中路180号星汉大厦21楼A座
210029
南京鼎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中山南路189号三楼
210005
南京固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乙级
中山南路315号瑞华大厦1106室
210005
江苏华都建设有限公司
乙级
大光路26号
210007
南京南洋建筑设计院
乙级
汉中门大街120号牡丹里1-1-101室
210036
南京中山园林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珠江路699号东鼎大厦2号602室
210018
南京视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石鼓路107号华威大厦十楼
210004
南京双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高淳县淳溪镇固城湖南路19号
211300
南京溧水建筑设计院
乙级
溧水县连城镇庆丰路2号
211200
南京江浦建筑设计院
乙级
江浦县珠江镇中圣南街建工大厦
211800
南京环宇建筑设计院
乙级
六合区雄州镇园林西路35号
211500
南京建力测绘勘察院
乙级
六合区雄州镇园林西路35号
211500
南京金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江宁区东山镇秋月路3号
211100
南京先行交通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长江路188号德基大厦27层
210008
南京市长洲建筑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云南路24号
210009
南京澳瑞特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
江宁路2-1号
210000
南京回归建筑环境设计研究院
乙级
广州路5号君临国际2栋706室
210008
南京天元市政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江宁科学园天元路118号金钥匙大厦3楼
211100
南京长安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洪武路261号307室
210002
南京城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
和燕路60号
210037
南京雨盛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乙级
雨花西路81号
210012
南京鼎昊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虎踞北路12号南5楼
210013
南京全泰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乙级
定淮门大街11号商会大厦A2501
210036
南京丰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乙级
应天西路72号
210017
南京凌翰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乙级
北京西路15号教学楼二层212室
210024
江苏智方环保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乙级
长虹路251号云锦美地汇锦苑1栋11层
210017
南京铁路勘测设计所
丙级
下关区东炮台街127号
21001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建筑设计所
丙级
御道街29号388信箱
210016
南京泽玉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丙级
姜家园117-31-601
210011
南京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丙级
珠江路63-1号20-21层
210008
南京万通城市建设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丙级
定淮门大街11号商会大厦A座21楼
210036
南京寰汇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丙级
应天大街15号碧水云天1栋2单元801室
210007
南京苏众泰科技有限公司
丙级
中山路348号中信大厦5层
210000
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
丙级
中山路251号
210002
江苏筑原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丙级
中山北路223号建达大厦408室
210009
南京中山植物园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丙级
中山东路218号3009室
210002
南京市交通规划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丙级
珠江路63号交通大厦810室
210008
南京东大能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丙级
珠江路699号2号6楼
210018
江苏东华市政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丙级
通江路16号中北集团大厦5层
210036
南京共鸣市政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丙级
南冬瓜市4号3楼
210024
南京佳的环境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丙级
鼓楼街88号绿地广场翠峰大厦703室
210008
江苏港宁装璜有限公司
丙级
建邺区青石埂路以北奥体名座大厦裙房幢316室
210019
南京国联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丙级
中央路258号新立基大厦17层
210009
南京冠源工业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丙级
雨花西路81号3楼
210012
南京苏鼎建筑设计研究院
甲级
中山路129号22楼
210005
南京华天建筑师事务所
甲级
牌楼巷47号国华大厦6楼A座
210029
南京南华建筑设计事务所
甲级
王府大街63号407室
210004
南京都建建筑设计事务所
甲级
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B座4111室
210008
南京中和建筑设计事务所
甲级
中山北路95号江苏议事园大厦15楼A座
210009
南京中和结构设计事务所
甲级
北京东路57号401室
210016
南京中和机电设计事务所
甲级
中山北路95号江苏议事园大厦15楼A座
210009
南京都建结构设计事务所
甲级
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B座4112室
210008
南京都建机电设计事务所
甲级
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B座4114室
210008
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速培育森林资源,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山丘地区的荒山、迹地、未成林造林地、灌丛地、疏林地、防护林进行封育的经营管理方式。
黄河故道、沿黄、沿海防护林,黄河三角洲防护林及其荒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封山育林或者从事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封山育林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管理与保护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封山育林由县级以上人民 *** 统一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育林的具体工作,计划、财政、公安、农业、土地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封山育林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林业总体规划,按山系、流域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应当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封山育林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在畜牧业集中区,编制规划时应当根据群众发展畜牧业的需要,留出必要的牧场。
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封山育林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并逐级分解下达实施。第七条 县级人民 *** 应当根据封山育林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确定封山育林任务,划定封山育林区。
封山育林区,由县级人民 *** 负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封山育林区,由上一级人民 *** 负责管理。第八条 封山育林区确定后,县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编制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封山育林区概况,封育范围、类型、方式、年限、措施等。第九条 封山育林区的勘察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第十条 封山育林一经划定,必须实行长期封育。第十一条 封山育林的封育范围和措施,由县级人民 *** 予以公告。第十二条 县级或乡级人民 *** 应当在封山育林区成立乡、村护林组织,设立专职或 *** 护林员, *** 护林员协助专职护林员开展护林工作。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巡逻护林;
(二)宣传国家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
(三)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协助办理林业违法案件;
(五)承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任务。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封山育林区的主要路口、出口等地设立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明示封山育林的范围。第十四条 在封山育林区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牧、割草、砍柴、狩猎;
(二)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
(三)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十五条 在封山育林区内不得从事采石、采沙、取土开矿等活动,确需进行的,必须经省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其他手续。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火险,火警和病虫害的预测、预报,严防森林火灾和森林虫害的发生。第十七条 林地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在封山育林区内应当及时补植林木,并根据林木生长状况进行抚育。第十八条 封山育林区内已经承包的林地,仍由承包者负责经营并承担封护任务。第十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封山育林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封山育林检查。对没有完成任务的,责令其限期完成。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封山育林管理档案,为封山育林管理提供基础资料。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育林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护林组织进行处罚:
(一)放牧、割草、砍柴、狩猎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的,予以警告,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四川林业勘察设计院有五险一金吗
有
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是有签订劳动合同与五险一金。
河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主要做什么
主要职责是森林资源、绿地资源、湿地资源和沙化土地的调查、监测及分析,造林绿化工程和林木采伐工程核查,园林绿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编制,各种林业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各种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造林绿化工程、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设计、咨询评估,林业资产评估和绿化资源损失鉴定,园林绿化和林业管理方面的标准和规范制订,调查规划设计专业技术培训
体系认证满足什么要求可以给设计范围
原文到建设部网站找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 总 则
(一)本标准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表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四)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对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已经实施注册且需配备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
2、尚未实施注册、尚未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和已经实施注册但不需配备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按附件2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并提供业绩证明。各行业主导专业见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六)申请二个以上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件 2中相应行业的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申请二个及以上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表 2中相应行业的相应设计类型的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具体考核指标由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制定。
(七)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从事资质证书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
(八)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满足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对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的人员要求后,可以准予与工程设计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九)本标准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二、标 准
(一)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
(3)近3年年平均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近5年内2次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或近5年内2次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
(4)具有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每行业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
或同时具有某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的专业资质,且近10年内独立承担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4项。其中,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相应业绩不少于1项,工程设计专业甲级相应业绩各不少于1项,并已建成投产。
1-2技术条件
(1)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合理。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人员不少于500人,其中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00人,且注册专业不少于5个,5个专业的注册人员总数不低于40人。
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且具备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人。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5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拥有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不少于3项。
(4)近10年获得过全国级优秀工程设计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或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金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项不少于5项。
(5)近10年主编2项或参编过5项以上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及固定工作场所,且主要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2)有完善的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和档案管理,通过ISO9000族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3)具有与承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管理体系。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应满足所申请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对工程设计类型业绩考核的要求,且要求考核业绩的每个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2 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符合相应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规定。
⒉ 技术条件
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相应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规定。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的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三、承担业务范围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业务,承担与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业务。承担设计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
(一)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但在承接工程项目设计时,须满足本标准中与该工程项目对应的设计类型对专业及人员配置的要求。
承担其取得的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业务。
(二)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行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
4、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4-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4-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4-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四)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承担规定的专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具体规定见有关专项资质标准。
四、附则
(一)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二)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
附表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表3: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附件4: 各行业配备注册人员的专业在未启动注册时专业设置对照表
附件5: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
附件6: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附件 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
序号 行 业 备 注
(一) 煤炭
(二) 化工石化医药 含石化、化工、医药
(三) 石油天然气
(四) 电力 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
(五) 冶金 含冶金、有色、黄金
(六) 军工 含航天、航空、兵器、船舶
(七) 机械
(八) 商物粮 含商业、物资、粮食
(九) 核工业
(十) 电子通信广电 含电子、通信、广播电影电视
(十一) 轻纺 含轻工、纺织
(十二) 建材
(十三) 铁道
(十四) 公路
(十五) 水运
(十六) 民航
(十七) 市政
(十八) 海洋
(十九) 水利
(二十) 农林 含农业、林业
(二十一) 建筑 含建筑、人防
住建部关于取消专业承包资质后具体采用什么办法
一级二级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
三级资质都下放到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被取消资质后,再改变不符合资质的条件,重新向住房建设委员会申请资质,获批后,才能营业。请参考以下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扩展资料:
日前记者从市建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建委下发了《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从本月10日起,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将有所调整。
《通知》要求,建设类企业资质上下协同联动审批事项的审批要素应按照建设部、省住建厅和市建委颁发的部令、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各区(市)县不得随意增减。
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的有关事项时,除向企业工商住所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外,还需登录四川省住建厅网站,录入与书面材料一致的完整信息。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的审查工作,审查合格后上报市建委审批(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或申报企业未在省住建厅网站录入完整信息,或网上申报信息与书面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审查通过,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通知》还要求,为做好建设类企业资质市、区(市)县两级上下协同联动审批的相关工作,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质量,使建设类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从一个窗口递交,资质证书从同一个窗口领取,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更好地为我市建设类企业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从本月10日起,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即办件除外)经企业工商住所地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行文,连同企业的书面申请材料和网上申报信息一并上报市建委审批(审查)。
市 *** 政务中心建委窗口不再直接受理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除外);
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则上也由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市 *** 政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后再发放给相关企业。
对申报材料审查合格的建设类企业,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承诺通知书,并自受理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 *** 政务中心建委窗口审批(审查)。对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办结情况,市建委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成都市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将调整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