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取消绿化工程施工和对外承包工程资质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内容为: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3、园林绿化资质(已取消)2017年4月14日住建部官网正式发布通知,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4、对建筑业来说,未来,市场准入条件将更为宽松,这也对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和企业自律提出了更高要求。

5、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并报国务院审改办同意,决定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并入“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6、自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之日起,招标人对拟发包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得设置投标人具有园林绿化承包资质的资格条件。施工企业持有园林绿化经营范围的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即可参加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