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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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已经2003年5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周伯华
二00三年六月四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
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70项,改变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11项(目录附后)。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一律停止审批,并取消相应的收费;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及时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同时,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0项)
序号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省属全日制高等学校、函授在本、专科目录内设置和调整 省教育厅
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内的本、专科专业(不包括专业目录
外和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审批)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中的防盗安全门防盗保 省公安厅
险柜、箱生产登记(核准)
3、社会团体印章和银行帐号(备案) 省民政厅
4、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和银行帐号(备案) 省民政厅
5、省内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 省建设厅
(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6、三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核准) 省交通厅
7、一、二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审核) 省交通厅
8、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甲级资质(审核) 省交通厅
9、国有林场隶属关系变更(核准) 省林业厅
10、经省文化厅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广告内容(审核) 省文化厅
11、举办本省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等活动(审批) 省文化厅
12、辐照食品初审(审核) 省卫生厅
13、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许可(审批) 省卫生厅
14、强化食品卫生许可(审批) 省卫生厅
15、特殊营养食品卫生许可(审批) 省卫生厅
16、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核准) 省卫生厅
17、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的困难减免税
(2004年1月1日取消)(审批) 省地税局
18、印制商标单位(核准) 省工商局
19、经纪人资格(核准) 省工商局
20、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1、脂松香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2、不锈钢材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3、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4、阀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5、广播电视接受机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6、家用音响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7、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8、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9、民用枪弹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0、煤矿井下支护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1、煤电钻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2、矿灯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3、矿井安全仪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4、刮板输送机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5、轮胎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6、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7、电熨斗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8、食用盐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9、荧光灯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40、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41、电梯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42、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43、安全玻璃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44、防盗报警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45、医用高压氧舱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46、大型游艺机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47、电力用高压管件和中频弯管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48、空调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49、防爆照明灯具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0、出口包装用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1、电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2、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3、医用诊断 X线机及防护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4、电动吸引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5、体外反博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6、医用培养箱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7、节育器具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8、医用呼吸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9、医用线、针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60、医用骨科内固定材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61、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62、低压电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63、微机系统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64、省工业产品临时生产许可证(审批) 省质监局
65、导游人员资格证(备案) 省旅游局
66、明信片资费(核准) 省物价局
67、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审核) 省外侨办
68、中央单位报纸在湘增出地方广告专版(备案) 省新闻出版局
69、市州和省直行政主管部门档案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备案) 省档案局
70、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建材行管办
(纳入省质监局水泥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注:以上由省质监局管理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项目(审核)取消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管理的,继续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
序号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 省科技厅
2、 省管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审批) 省劳动厅
3、 省级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
教师上岗资格(核准) 省劳动厅
4、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级、丙级资质(核准) 省交通厅
5、 物业管理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省建设厅
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资质(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7、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核准) 省质监局
8、 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审核) 省质监局
9、 导游证(核准) 省旅游局
10、三、四级(预备四星级)宾馆评定(核准) 省旅游局
11、建设项目(工程)预评价报告中的劳动安全
(三同时)审查(审批)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如何注册林业资询评估证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
信息来源:主站 发布日期:2013-08-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对其中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第六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评估项目是否实行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九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占有单位要求评估的。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上述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服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及后续教育。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四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五条 凡需核准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占有单位在评估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项目的审核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资产评估机构聘请核查机构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的,应提供核查机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将备案材料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或相关证明;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
起1年。
第二十三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业部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永久性征用林地规范程序有哪些?
在我国,林地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土地,其使用管理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由《森林法》等专门法律来调整。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征收林地,应当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1.申请。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收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者被征收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占用或者被征收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2.批准权限。
征收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要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征收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征收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3.办理程序。
具体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申请者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中心林业厅窗口;
(2)属省林业厅审核权限内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申请者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由省林业厅向申请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3)国家林业局审核权限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再交由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一并向国家林业局申报,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经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由申请人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林地怎么变更成建设用地。
国家林业局日前印发《占用征收林地 定额管理办法》 ,要求切实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落实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格 保护、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
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是指年度内国家允许勘察、 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收林地面 积的最大限量。
根据办法,定额使用应当以严格保护为前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执行国家 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促请本级人民政府将定额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目标责 任制的重要内容。
办法规定,定额每 5 年编制一次,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指标,经省级人民政府 审查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定。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省级定额建议指标,应当坚 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适度从紧、保障重点的原则。
依据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测算用地 规模,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从严控制经营性项目,禁止国家法 律法规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设项目。
省级年度定额必须优先用于国家能源基地、国家级电网、 油气干线管网、公(铁)路,港口、机场、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适度控制用于城 镇扩展边界、工矿开发和商业性开发等建设项目。
根据办法,定额实行 5 年总额控制,允许年度间调剂使用。
扩展资料:
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设用地的管理、定额、审批、和许可等几方面的规定。
政府职能部门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和技术的综合手段,来配置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用地单元的用地关系。
保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基本需要,严格控制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转变而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建设用地管理的主要工作是:
①研究编制各类建设用地的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监督实施;
②依法办理土地的征用、划拨,城镇国有土地的出让工作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③清查处理违法用地和违章用地;
④制定、完善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类规章制度;
⑤组织制定国家建设项目和乡镇用地定额指标的编制和实施。
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来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用地
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为加强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林业资质项目变更流程及时间,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制定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下文是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建设成本,依据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甘交办[201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甘肃省公路管理局管理林业资质项目变更流程及时间的国省干线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属设施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线外工程等)及独立大桥、特大桥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费用变化的变更项目。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对原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
完善设计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设计变更领导小组,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并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严格按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造价。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军事、林业、文物等)的要求。
第二章 设计变更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管理局也可下达指令性变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变更领导小组审查后,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第八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及一般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由省公路管理局设计变更审查领导小组审查后审批或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1、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依据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甘交办[2014]4号)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2、一般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提出变更申请,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3、工程量清单修正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 设计变更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擅自实施后再申报设计变更,省公路管理局不予受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文件。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林业资质项目变更流程及时间:
1、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附表1);
2、现场影像资料、原设计方案和拟变更设计方案、变更前后工程数量和费用对比计算资料、建设单位专家现场咨询纪要、建设单位变更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3、地方政府提出的变更设计,同时应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省公路管理局上报变更费用时,填写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公路设计变更费用汇总表(附表2)和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公路设计变更费用明细表(附表3),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批复概算、预算复印件;
2、项目招标文件;
3、建设单位变更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4、建设单位组织的专家会议纪要;
5、变更设计施工图文件及其预算;
6、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清单变化对比表;
7、隧道围岩支护类型变更的应附地质描述资料、围岩力学性质、地质超前预报、专家论证纪要等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修正报审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涉及项目的招标文件;
2、涉及项目的附工程量清单的合同协议书;
3、若工程量清单变更复核中存在原合同协议中无单价细目,应依据已批准预算单价或者根据招标时材料单价、取费标准编制的单价,按招标时的下浮系数下浮后确定单价,并提交相关单价确定使用的基础资料;
4、工程量清单变更复核表中应有编制、复核人员签字,并附项目办、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四方签认的签名表;
5、建设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变更复核结果的审核意见;
6、工程量清单变更复核成果电子版数据。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开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组织参建单位复核设计图纸,及时提出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合同工程量清单复核,确保不因工程设计变更影响整体进度。工程量清单的复核工作须在招标结束后或施工图预算批复6个月之内完成,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最迟在交工验收后6个月之内上报,延期不予受理,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负。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以及一般设计变更中连续长度在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在2000米以上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小桥、涵洞结构形式和数量的变化;防护及排水形式的断面形式、结构以及数量的变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在100万元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完成审查后要及时将设计变更方案上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批或审查上报工作。其林业资质项目变更流程及时间他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将方案和费用变化一并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第十五条 经审查设计变更方案不合理或者设计变更文件变更依据不充分,或设计变更文件达不到设计深度,退回项目建设单位进一步完善后,重新履行程序申报。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单价确定原则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变更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参照类似子目确定单价。
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采用已批准预算单价或者根据招标时材料单价、取费标准编制的分析单价,按招标时的下浮系数下浮后确定。
4、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明显不平衡报价的合同单价,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对清单中的不平衡报价在合同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予以修正和调整,否则省公路管理局在审核时,以该项目已批准预算单价或分析单价为控制价,按招标时的下浮系数下浮后直接确定,确保设计变更经济合理。
第十八条 路基土石方、取(弃)土场、自采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设计变更,变化的费用原则上不予认可。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章 设计变更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重视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随时对所有设计变更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于每半年将汇总情况(附件4)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省公路管理局根据情况对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建设单位及项目办台账建档是否健全和规范,对已批复设计变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现场抽查已批复设计变更工程质量、进度、数量和安全的实施情况,形成督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的设计变更根据变更审批权限,由省交通运输厅或省公路管理局组织相关专业组专家赴现场进行详细勘察,确定工程规模。签订合同要明确双方责任,变更资金专款专用,对工程质量严格监督管理,工程实施后必须委托社会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受政策、物价因素影响的超概(预算)项目,各建设单位要从严控制、分析原因、分类汇总,做好调整概算的报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工程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各建设单位在设计变更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执行,加强设计变更工程质量管理,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中间检查记录、隐蔽工程和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测验收,做好设计变更竣工文件的整理工作、设计变更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工作,确保设计变更工程顺利实施。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项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检测意见和鉴定意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变更费用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公路管理局责令改正,并扣罚适当比例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时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缮,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一情节严重的,省公路管理局或建设单位可在企业信誉评价中予以降等、或提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意见后按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优化设计,提倡完善设计,限制新增工程。对于优化设计类设计变更行为,经交工验收后,认定合理可靠,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同等技术标准及服务水平情况下显著降低工程造价,项目建设单位可提出奖励建议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对优化设计者予以节约资金的2%~5%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公路管理局颁发的相关办法废止。
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省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
《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7年2月15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自2017年7月1日起,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权限内的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申报和审批工作将在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理服务平台”模块办理。发布之日至2017年6月30日做为本《办法》与《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甘交办〔2014〕4号)的过渡期。过渡期间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1.已完成交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各相关单位应按照“限期受理、集中处理、限时办结”的原则将遗留设计变更报批完毕。过渡期结束后,省厅将不再受理已交工验收项目的设计变更申请,并将关闭“服务平台”中的相关审批窗口。
2.已完成招标工作的在建公路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在不违反原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单位签订补充合同,以适应本《办法》。
3.本《办法》印发之日后开展招标工作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将本办法的要求在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相关条款中载明。
省交通运输厅将采用“两随机、一公开”的办法对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进行督察,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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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改果业开发该如何审批
办理各项建设工程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手续按如下程序进行林业资质项目变更流程及时间:
(一)申请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林业资质项目变更流程及时间,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填报《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四份(若按审核权限必须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一式五份);同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林业资质项目变更流程及时间: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批文);
2、被使用林地的权属凭证(即《林权证》或《山林权证》。缺此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书面证明林业资质项目变更流程及时间,说明缺此证的原因和是否存在山林权属纠纷等);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5、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
(二)受理
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出专业人员到被使用林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林业资质项目变更流程及时间,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若经初步审核同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确保恢复不少于被使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的具体措施。为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使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确保我省生态公益林的面积不减少,被使用的林地中若涉及生态公益林林地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请求调整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位置的书面报告,调整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应不少于被使用林地的面积;并写明被使用生态公益林林地和计划调整的生态公益林林地的情况(包括地籍小班号、面积、蓄积、树种、林组划分、二级林种、生态功能等级等),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地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 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三)缴费
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同时通知用地单位按粤价〔1999〕17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依法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地单位可在当地银行直接汇款到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收款银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帐号:20880001(汇款时必须在“用途”栏填写“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代码07501);付款人:用地单位。也可凭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广东省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到省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款银行直接缴纳。
(四)上报
经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地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司审核和审批。上报的材料包括:
1、由用地单位提供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被使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6)被使用林地的平面图;
(7)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收款凭据(或复印件)。
2、由最初受理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1)《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2)恢复森林植被具体措施的书面说明;
(3)需要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时,请求调整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位置的书面报告。上报的材料应当齐全、真实、准确,否则;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退回;不予办理。
(五)审核、审批
对上报项目的审核、审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初审和会审制度,每月会审1-2次。由主办处室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会审小组进行会审。经审核同意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若使用林地的面积超过《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所规定的审核权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注意事项
1、项目经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到国土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林地。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使用林地如需砍伐林木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纳入年度采伐限额指标。如无证采伐,则按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2、一项工程使用林地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化整为零。鉴于交通、通讯、管道、输变电线路等工程项目的用地呈带(线)状,可以县级为单位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申办,但不得以乡镇为单位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申办由于通讯和输变电等架空线路工程的技术和安全上的原因造成用地方面的特殊性,根据粤办函「2000」565号文的规定,凡属下列情况的林地都应当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电杆或电塔架用地;线路沿途的林地上禁止种植林木或限制林木生长高度的地带;需要砍伐林木的地带。
3、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严禁在流程100公里以上的干流和500公里以上的一、二级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的第一重山和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主要公路边的生态公益林区采石取土。严禁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和生态公益林林地内采矿、采石或挖塘养虾。确需在其他林地上采石的或使用林地取土两年以上的;应当按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办理,不能当作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审批。
4、审批权限由地级市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使用林地项目;要同时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批准单位按省规定的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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